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焦馬檢一部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031971********,漢族,初中畢業(yè),群眾,****操作工,住焦作市馬村區(qū)**路**花園**號樓**號。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5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馮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馮營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8月25日被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11987********,漢族,小學(xué)畢業(yè),群眾,臨時工,住河南省修武縣**鎮(zhèn)**村。2012年9月7日因盜竊被焦作市公安局馮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罰款四百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馮營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馮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間,被告人趙某某伙同張某某利用承包回收廢舊氫氧化鋁包裝袋的便利,在位于焦作市方莊鎮(zhèn)的某某有限公司成品車間內(nèi)乘人不備,多次將新包裝袋混在廢舊包裝袋中盜走,存放于某某廠南礦廠的空地。其中40條出售給輝縣陳某某。2020年5月14日張某某駕駛裝載包裝袋的車輛行至某某公司西門崗時被門衛(wèi)發(fā)現(xiàn)夾帶有190條新袋,遂將車輛截獲并報案。2020年5月15日,在某某廠南礦廠存放廢舊包裝袋處查獲新包裝袋35條。上述被查獲的包裝袋共計225條,已發(fā)還某某有限公司。
綜上,趙某某伙同張某某共盜竊265條,價值12897.55元。
2020年5月15日,趙某某到焦作市馮營分局投案。
2020年6月28日,趙某某家屬主動退賠某某有限公司129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被害人聶某某等人的陳述;
4、證人張某甲等人的證言;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到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到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邵岳蕊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棺魇旭R村區(qū)**路**花園**號樓**號;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诤幽鲜⌒尬淇h**鎮(zhèn)**村;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二冊;
3、隨案移送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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