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內(nèi)檢一部刑訴〔2020〕186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41992********,漢族,高中畢業(yè),原**公司銷售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縣,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21991********,漢族,中專文化,原**公司出納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縣,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811992********,漢族,高中文化,原**公司出納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鄧州市,住***鎮(zhèn)***街***東隔墻,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41983********,漢族,??飘厴I(yè),原**公司出納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縣,住***鄉(xiāng)政府***路***號,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811984********,漢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客戶,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鄧州市,住***鄉(xiāng)***村***莊***號,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71991********,漢族,高中文化,原**公司銷售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內(nèi)鄉(xiāng)縣,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71986********,漢族,高中文化,原**公司出納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內(nèi)鄉(xiāng)縣,住***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岳某某、吳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8月至案發(fā),被告人趙某某與**公司客戶李某某等人相互勾結,在買賣**公司生豬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少稱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財產(chǎn),從中獲利分肥。
經(jīng)河南宏韜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員趙某某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司法鑒定(豫宏韜所鑒字〔2020〕第010號),審計鑒定意見為:截止2020年4月26日,根據(jù)趙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材料,可以認定**公司過磅員趙某某收到**公司客戶支付的涉案資金301,000.00元,趙某某本人獲利171,450.00元,向涉案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129,550.00元;趙某某收到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18,375.00元。趙某某本人獲利合計189,825.00元,涉案交易金額共計675,500.00元。
2、2017年8月至案發(fā),被告人郝某某與**公司客戶陳某某等人相互勾結,在賣買**公司生豬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少稱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財產(chǎn),從中獲利分肥。
經(jīng)河南宏韜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納員郝某某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司法鑒定(豫宏韜所鑒字〔2020〕第011號),審計鑒定意見為:截止2020年4月26日,根據(jù)郝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材料,可以認定**公司出納郝某某收到**公司客戶支付的涉案資金143,600.00元,郝某某本人獲利69,825.00元,向涉案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73,775.00元;郝某某收到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44,700.00元;郝某某本人獲利114,525.00元,涉案交易金額共計466,000.00元。
3、2017年10月至案發(fā),被告人張某某與**公司客戶劉某某等人相互勾結,在買賣**公司生豬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少稱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財產(chǎn),從中獲利分肥。
經(jīng)河南宏韜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納員張某某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司法鑒定(豫宏韜所鑒字〔2020〕第14號),審計鑒定意見為:截止2020年04月26日,根據(jù)張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材料,可以認定**公司出納張某某應收到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122,750.00元。張某某本人應獲利合計122,750.00元(其中根據(jù)張某某卷宗供述張建實際只分給張某某七八萬元,其余金額還未支付給張某某),涉案交易金額共計491,000.00?元。
4、2017年1月至案發(fā),被告人陳某某與**公司客戶邢某某等人相互勾結,在買賣**公司生豬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少稱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財產(chǎn),從中獲利分肥。
經(jīng)河南宏韜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納員陳某某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司法鑒定(豫宏韜所鑒字〔2020〕第12號),審計鑒定意見為:截止2020年4月26?日,根據(jù)陳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材料,可以認定**公司出納陳某某收到**公司客戶支付的涉案資金163,756.00元,陳某某本人獲利81,878.00元,向涉案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81,878.00元;陳某某收到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301,687.00元。陳某某本人獲利合計383,565.00元,涉案交易金額共計1,628,800.00?元。
5、2016年7月至案發(fā),被告人孫某某與**公司員工王某某等人相互勾結,在買賣**公司生豬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少稱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財產(chǎn),從中獲利分肥。
經(jīng)河南宏韜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孫某某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司法鑒定(豫宏韜所鑒字[2020]第013號),審計鑒定意見為:截止2020年4月26日,根據(jù)孫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材料,可認定孫某某向**公司相關職工轉賬涉案資金136,800.00元,孫某某本人獲利136,800.00元,涉案交易金額共計273,600.00元。
6、2017年7月至案發(fā),被告人岳某某與**公司客戶侯某某等人相互勾結,在買賣**公司生豬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少稱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財產(chǎn),從中獲利分肥。
經(jīng)河南宏韜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員岳某某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司法鑒定(豫宏韜所鑒字〔2020〕第015號),審計鑒定意見為:
截止2020年05月06?日,根據(jù)岳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材料,可以認定**公司過磅員岳某某收到**公司客戶支付的涉案資金65,560.00元,岳某某本人獲利32,780.00元,向涉案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32,780.00元;岳某某收到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31,250.00元。岳某某本人獲利合計64,030.00元,涉案交易金額共計256,120.00?元。
7、2014年12月至案發(fā),被告人吳某某與**公司客戶張某某等人相互勾結,在買賣**公司生豬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少稱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財產(chǎn),從中獲利分肥。
經(jīng)河南宏韜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納員吳某某嫌職務侵占案進行司法鑒定(豫宏韜所鑒字〔2020〕第016號),審計鑒定意見為:截止2020年05月06?日,根據(jù)吳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材料,可以認定**公司出納吳某某收到**公司客戶支付的涉案資金12,900.00元,吳某某本人獲利12,900.00?元;吳某某收到業(yè)務搭檔分配涉案資金168,250.00元。吳某某本人獲利合計181,150.00元,涉案交易金額共計698,800.00元。
案發(fā)后,趙某某、郝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岳某某主動到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投案,吳某某被內(nèi)鄉(xiāng)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七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現(xiàn)已全額退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銀行交易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諾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岳某某、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河南省宏韜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鑒定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岳某某、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岳某某、吳某某利用擔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納員、過磅員的職務便利,伙同該公司客戶將本公司的財物非法據(jù)為己有,犯罪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內(nèi)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業(yè)
2020年6月30日
附:
1.七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十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七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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