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
曲婷婷(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
李某
王春來(河北國器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某。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春來,河北國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與被告李某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焦志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因案情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轉入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婷婷和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趙某主張在康??h人民醫(yī)院治療的醫(yī)療費1922元,提交了門診發(fā)票4張;主張在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的醫(yī)療費3631.5元,提交了門診收費票據。被告提出原告提交的在康??h人民醫(yī)院的醫(yī)藥費和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的醫(yī)藥費票據,無診斷證明,不能證明看什么病,對票據與本案的關聯性提出異議。原告主張因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無床位,于2015年4月20日轉至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22986.59元,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在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的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被告主張該費用是原告治療既往病史,與本案無關。依據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收費票據,結合康保縣公安局出具的康公(閆)處罰決字(2015)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張家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公(冀-張)傷鑒(法醫(yī))字(2015)XXX號鑒定文書,證據與真實情況相符,本院對其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認可。原告趙某主張營養(yǎng)費30元/天×30天=900元、護理費100元/天×30日×1人=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元/天×27天=810元,提交了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對原告的營養(yǎng)費和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依據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診斷證明,對原告就營養(yǎng)費、護理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提供的證據的關聯性予以認可。原告主張自己因受傷導致營業(yè)損失4455元(按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99×45天=4455元),提交了村委會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并主張80畝土地未及時耕種損失15410元,提交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被告李某提出營業(yè)執(zhí)照是李某乙的而非趙某的,村委會證明與本案無關聯性,經營飼料缺乏評估,土地未及時耕種的損失也是間接的,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雖署名為李某乙,但屬家庭產業(yè),對其關聯性予以認定,故原告趙某的誤工費參照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為35683元/年÷365天×45天=4399元;對其主張的土地收入損失,因其未提供相關損失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原告趙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評定為十級傷殘,主張其在農村居住,應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10186元/年×20年×10%=20372元,提交了身份證信息和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對計算標準沒有異議,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審查康保縣公安局出具的康公(閆)處罰決字(2015)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張家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公(冀-張)傷鑒(法醫(yī))字(2015)XXX號鑒定文書,被告李某用手將原告趙某左耳打傷,趙某頭面部、左耳軟組織損傷,左耳鼓膜穿孔均是鈍性損傷,且經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診斷結果為外傷性鼓膜穿孔(左側),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的程序合法,鑒定標準適用正確,對被告李某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被告李某主張原告的傷為陳舊性傷,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認定原告趙某的殘疾賠償金為20372元。原告趙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告主張原告?zhèn)榉潜桓胬钅硨е拢痪哂嘘P聯性,本院認為原告?zhèn)橄递p微傷,且雙方對糾紛發(fā)生均有過錯,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原告趙某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89元,提供了高某某身份證及某某村民委員會證明,證明高某某系趙某母親,其有七個子女,被告對原告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提供的證據證明高某某系其母親,且不具有勞動能力,原告趙某對其母親負有贍養(yǎng)義務,其母親生于1938年,被扶養(yǎng)人在75周歲以上的,依據農村居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8248元×5年)÷7人×10%=589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300元,提供了相關票據130張,被告主張原告提供票據沒有日期,根據原告出院回康保,從康保去第一附屬醫(yī)院復查及鑒定往返車費,酌情認定為1000元。原告主張住宿費1200元,提供票據24張,被告辯稱原告丈夫李某乙住宿費無法律依據,本院認為,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趙某主張鑒定費1945元,提供票據5張,共計1945元,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得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受傷后產生的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認定原告趙某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28540.09元;2、營養(yǎng)費9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4、誤工費4399元;5、護理費3000元;6、殘疾賠償金20372元;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89元;8、交通費1000元;9、住宿費1200元;10、鑒定費1945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62695.09元。原、被告系同村居民,且系鄰居,理應和睦相處,即使有糾紛也應合理合法解決,不應采取過激行為,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的主觀過錯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01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38元,由原告趙某負擔人民幣785元,被告李某負擔人民幣10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趙某主張在康??h人民醫(yī)院治療的醫(yī)療費1922元,提交了門診發(fā)票4張;主張在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的醫(yī)療費3631.5元,提交了門診收費票據。被告提出原告提交的在康??h人民醫(yī)院的醫(yī)藥費和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的醫(yī)藥費票據,無診斷證明,不能證明看什么病,對票據與本案的關聯性提出異議。原告主張因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無床位,于2015年4月20日轉至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22986.59元,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在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的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被告主張該費用是原告治療既往病史,與本案無關。依據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收費票據,結合康??h公安局出具的康公(閆)處罰決字(2015)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張家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公(冀-張)傷鑒(法醫(yī))字(2015)XXX號鑒定文書,證據與真實情況相符,本院對其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認可。原告趙某主張營養(yǎng)費30元/天×30天=900元、護理費100元/天×30日×1人=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元/天×27天=810元,提交了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對原告的營養(yǎng)費和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依據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診斷證明,對原告就營養(yǎng)費、護理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提供的證據的關聯性予以認可。原告主張自己因受傷導致營業(yè)損失4455元(按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99×45天=4455元),提交了村委會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并主張80畝土地未及時耕種損失15410元,提交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被告李某提出營業(yè)執(zhí)照是李某乙的而非趙某的,村委會證明與本案無關聯性,經營飼料缺乏評估,土地未及時耕種的損失也是間接的,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雖署名為李某乙,但屬家庭產業(yè),對其關聯性予以認定,故原告趙某的誤工費參照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為35683元/年÷365天×45天=4399元;對其主張的土地收入損失,因其未提供相關損失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原告趙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評定為十級傷殘,主張其在農村居住,應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10186元/年×20年×10%=20372元,提交了身份證信息和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對計算標準沒有異議,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審查康??h公安局出具的康公(閆)處罰決字(2015)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張家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公(冀-張)傷鑒(法醫(yī))字(2015)XXX號鑒定文書,被告李某用手將原告趙某左耳打傷,趙某頭面部、左耳軟組織損傷,左耳鼓膜穿孔均是鈍性損傷,且經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診斷結果為外傷性鼓膜穿孔(左側),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的程序合法,鑒定標準適用正確,對被告李某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被告李某主張原告的傷為陳舊性傷,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認定原告趙某的殘疾賠償金為20372元。原告趙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告主張原告?zhèn)榉潜桓胬钅硨е?,不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原告?zhèn)橄递p微傷,且雙方對糾紛發(fā)生均有過錯,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原告趙某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89元,提供了高某某身份證及某某村民委員會證明,證明高某某系趙某母親,其有七個子女,被告對原告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提供的證據證明高某某系其母親,且不具有勞動能力,原告趙某對其母親負有贍養(yǎng)義務,其母親生于1938年,被扶養(yǎng)人在75周歲以上的,依據農村居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8248元×5年)÷7人×10%=589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300元,提供了相關票據130張,被告主張原告提供票據沒有日期,根據原告出院回康保,從康保去第一附屬醫(yī)院復查及鑒定往返車費,酌情認定為1000元。原告主張住宿費1200元,提供票據24張,被告辯稱原告丈夫李某乙住宿費無法律依據,本院認為,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趙某主張鑒定費1945元,提供票據5張,共計1945元,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得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受傷后產生的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認定原告趙某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28540.09元;2、營養(yǎng)費9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4、誤工費4399元;5、護理費3000元;6、殘疾賠償金20372元;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89元;8、交通費1000元;9、住宿費1200元;10、鑒定費1945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62695.09元。原、被告系同村居民,且系鄰居,理應和睦相處,即使有糾紛也應合理合法解決,不應采取過激行為,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的主觀過錯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01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38元,由原告趙某負擔人民幣785元,被告李某負擔人民幣1053元。
審判長:張雪平
審判員:焦志華
審判員:盧有智
書記員:曹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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