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
聶勃(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
宣某某潤澤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王天德
房長順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
委托代理人聶勃,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宣某某潤澤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宣某某江家屯鄉(xiāng)膠泥灣村。
法定代表人王鳳山。
委托代理人王天德,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房長順,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趙某因與被上訴人宣某某潤澤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潤澤鑫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宣某某人民法院(2015)宣縣民初字第3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某及委托代理人聶勃,被上訴人潤澤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德、房長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與被上訴人潤澤鑫公司之間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因被上訴人潤澤鑫公司于2004年已為上訴人趙某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xù),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上訴人趙某于1987年4月8日在工作中眼部受傷,2007年6月21日,經張家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眼科八級傷殘后,應按傷殘等級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的傷殘待遇。上訴人趙某訴稱“一直向單位領導反映,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一句‘你先等等吧’,打發(fā)了事”。證明其在2007年6月21日被確定為眼科八級傷殘,應按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是明知的。但沒有提交證據(jù)證實至2015年5月19日前,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過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過權利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而導致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亦無仲裁時效中止的正當理由。其應從2007年6月21日起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到2015年5月19日才提出仲裁申請確已超過仲裁時效期間。雖然原審判決在認定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表述上欠妥、適用《張家口市勞動局轉發(fā)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勞部發(fā)(1996)266號文件實施前工傷(職業(yè)病)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不準確,本院予以糾正。但并未影響其判決結果。故對上訴人趙某的該上訴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因上訴人在被確定為眼科八級傷殘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在2012年11月12日又因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鑒定為矽肺病二期,職業(yè)病四級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不能解除,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趙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與被上訴人潤澤鑫公司之間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因被上訴人潤澤鑫公司于2004年已為上訴人趙某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xù),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上訴人趙某于1987年4月8日在工作中眼部受傷,2007年6月21日,經張家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眼科八級傷殘后,應按傷殘等級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的傷殘待遇。上訴人趙某訴稱“一直向單位領導反映,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一句‘你先等等吧’,打發(fā)了事”。證明其在2007年6月21日被確定為眼科八級傷殘,應按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是明知的。但沒有提交證據(jù)證實至2015年5月19日前,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過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過權利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而導致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亦無仲裁時效中止的正當理由。其應從2007年6月21日起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到2015年5月19日才提出仲裁申請確已超過仲裁時效期間。雖然原審判決在認定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表述上欠妥、適用《張家口市勞動局轉發(fā)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勞部發(fā)(1996)266號文件實施前工傷(職業(yè)病)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不準確,本院予以糾正。但并未影響其判決結果。故對上訴人趙某的該上訴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因上訴人在被確定為眼科八級傷殘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在2012年11月12日又因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鑒定為矽肺病二期,職業(yè)病四級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不能解除,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趙某負擔。
審判長:成進
審判員:牟鍵
審判員:韓建新
書記員: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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