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承德市雙灤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洋(系原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承德市雙灤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河北藍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林甸縣,現住承德市雙橋區(qū)。被告:河北隆某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東方路北側興隆大街西側。法定代表人:馬士強,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偉,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排除對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被告賠償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10,000.00元;3.案件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11日,原告發(fā)現自家房屋漏水,找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排查原因,經檢查,發(fā)現是被告董某居住的1403室有往樓下漏水的地方,后原告多次聯系二被告商量維修之事,但被告不予配合。原告認為,被告董某應當配合原告停止侵權,賠償妨礙并賠償損失,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具有物業(yè)管理維護職責,應當對原告的損失與被告董某承擔連帶責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董某辯稱,原告房屋漏水不是被告董某的原因造成,被告董某無法自行排除該漏水行為。2017年2月15日開發(fā)公司承德市尚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才將未來城11幢1單元1403室房屋交付給被告董某,該房屋的供暖設施存在質量瑕疵,地暖分水器上的“跑風”漏水,是造成漏水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董某不知道供暖設施存在質量瑕疵,在被告董某增加地暖管道時并沒有更換過地暖分水器,現也無法自行對存在質量瑕疵的供暖設施進行更換,作為該小區(qū)供暖單位的承德龍新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在供暖注水時并沒有通知各業(yè)主,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也沒有履行通知義務,這也是供暖設施漏水給原告造成損失的重要原因。綜上,被告董某認為自己與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均有賠償責任,要求依法判決。隆某物業(yè)公司辯稱,1、根據物業(yè)公司人員查看的情況,本次漏水的原因是地暖漏水,而且被告董某對地暖進行了改動,戶內的管道維護和管理不屬于物業(yè)管理范圍。2、試供暖前物業(yè)公司在小區(qū)張貼了公告,供暖的通知義務在熱力公司,并不在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3、地暖“跑風”漏水、供暖設施瑕疵屬于工程上開發(fā)公司的責任,不屬于物業(yè)公司的責任。綜上,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不同意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董某系上下樓居住的鄰居,原告居未來城11幢1單元1303室,被告董某居11幢1單元1403室,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為該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公司。2017年10月11日晚,原告所居房屋頂棚漏水,經排查,系被告董某1403房屋室內供暖分水器上的“跑風”漏水所致。訴訟過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請委托承德坤元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的房屋因漏水導致的損失進行鑒定,2018年3月28日,該鑒定機構作出承坤元評報字(2018)第33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原告房屋漏水損失為750.00元。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董某作為未來城11幢1單元1403號房屋的所有人,應當對自己的物品盡到妥善保管、注意義務,2017年10月11日,被告董某房屋內的地暖“跑風”漏水,水淹原告房屋致損,可以說明被告董某對自有財產未盡到妥善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排除漏水妨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經濟損失10,000.00元,但經本院依法委托鑒定部門評估,原告的損失為750.00元,其余損失情況除其本人陳述外,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支持,故對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本院僅予支持750.00元。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為未來城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對小區(qū)的公共設施、公共場地具有維修、養(yǎng)護、管理的責任,但本案漏水地點位于被告董某戶內的供暖分水器,該設施位于被告董某室內,未經被告董某的許可,物業(yè)公司無權入戶檢查,亦無養(yǎng)護之責,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董某、河北隆某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某物業(yè)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洋、楊靜,被告董某,被告隆某物業(y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排除對原告趙某某房屋的漏水妨害并賠償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750.00元;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董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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