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春風
肖川(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
冉寶強(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
甄某某
辛某某
甄某某、辛某某
蘇柏峰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
李玉文
任某某
蘇某甲
蘇某乙
王某某
蘇某丙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武挺(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
彭靜蕾(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春風,男,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
委托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冉寶強,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甄某某,男,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
被告辛某某,男,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
被告甄某某、辛某某
委托代理人蘇柏峰,男,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曉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文,該公司職員。
被告任某某,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被告蘇某甲,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系被告蘇某甲之母。
被告蘇某乙,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系被告蘇某乙之母。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被告蘇某丙,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乾,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武挺,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靜蕾,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趙春風與被告甄某某、辛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張家口公司)、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保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趙春風的委托代理人冉寶強,被告甄某某、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蘇柏峰,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文,被告并為蘇某甲、蘇某乙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被告人壽保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挺、彭靜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蘇某丙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趙春風訴稱,2013年7月1日XX時許,張某某駕駛原告趙春風所有的冀RXXX/冀RRXXX掛福田牌重型半掛車行駛至張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團圓大橋降溫池出口260米處,與甄某某駕駛的辛某某所有的冀GXXX/冀GAKXX掛福田牌重型半掛車追尾,造成張某某、郭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
隨后蘇某丁駕駛冀FCXXX/冀F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駛來,先與周某某駕駛的魯CDXXX/魯CM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相撞后又與因事故停車的由張某某駕駛的冀RXXX/冀RRXXX掛福田牌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蘇某丁死亡、任某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淶源大隊(以下簡稱高速交警淶源大隊)作出的冀公高交認字(2013)第B201300018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張某某、甄某某分別負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蘇某丁負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甄某某共同負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任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無責任。
辛某某所有的冀GXXX/冀GAKXX掛福田牌重型半掛車在人保張家口公司投保主、掛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包括不計免賠率)。
蘇某丁所有的冀FCXXX/冀F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在人壽保定公司投保了主車交強險和主、掛車商業(yè)三者險(包括不計免賠率)。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另,任某某系死者蘇某丁的妻子,蘇某甲系死者蘇某丁的女兒,蘇某乙系死者蘇某丁的兒子,蘇某丙和王某某系死者蘇某丁的父母。
另,事故造成原告雇傭的司機張某某、郭某某二人受傷,原告為此支付醫(yī)療費6350.25元。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提起訴訟,要求:1、依法判令
甄某某、辛某某共同賠償原告車輛(主車)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拆檢費等共計66875元。
2、依法判令
甄某某、辛某某共同賠償原告車輛(掛車)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拆檢費等共計7354.5元。
3、依法判令
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蘇某丙、王某某共同賠償原告車輛(掛車)損失費、施救費、拆檢費、評估費等共計38578元。
4、依法判令
甄某某、辛某某共同賠償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6350.25元。
5、依法判令
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全部承擔。
被告甄某某、辛某某辯稱,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訴訟費不應由我方承擔。
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辯稱,辛某某所有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主、掛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三者險保險金額是50萬元,且不計免賠,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并同意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及本次事故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任某某辯稱,任某某和郭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蘇某丙、王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人壽保定公司辯稱,1、請依法核實事故車輛冀FCXXX/冀FXXX掛和司機的駕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核實事故車輛冀FXXX掛是否在其它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如果未投保保險,應由車主在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周某某雖在第二次事故中無責任,但應當追加魯CDXXX/魯CMXXX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損失進行賠付,否則應當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中扣除該部分損失,4、原告各項損失的確定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準,原告的掛車損失是由第二次事故導致,我公司只賠償原告因第二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蘇某丁在第二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請法院
依據(jù)證據(jù)確定我公司承擔的責任比例,5、在確定我公司應負保險責任的前提下,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評估費、拆檢費、施救費和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且不屬于保險賠付的范圍,我公司不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舉證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份,以證實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
2、診斷證明、病歷各3份、醫(yī)療費票據(jù)11張,用以證實其墊付其雇傭的司機張某某、郭某某醫(yī)療費6350.25元。
3、公估報告書
2份、保定某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發(fā)票2張、保定市某高速汽車救援中心出具的發(fā)票2張、公估費票據(jù)73張,用以證實原告支付拆檢費14000元、拖車費12000元、施救費43500元、公估費7300元、其所有的主車損失為87000元、掛車損失為17000元。
被告甄某某、辛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為支持其主張,舉證如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賠款費用計算書
2份、計算書
列表2份,用以證實其已在冀GXXX/冀GAKXX掛車的保險金額中賠償本次事故另一方(任某某)的損失,原告趙春風的損失應在剩余保險金額中賠償。
被告任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人壽保定公司提交機動車輛保險條款1份。
經質證,被告甄某某、辛某某、任某某對原告及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人壽保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對原告主張墊付的醫(yī)療費無異議。
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扣減車輛殘值過低。
施救費、拖車費過高。
對原告自淶源到保定的拖車費12000元不認可,理由是屬于二次施救。
拆檢費、公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認可第一次事故原告主車50%的損失,第二次事故掛車損失的15%。
被告人壽保定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有異議,理由是對原告車輛定損過高,殘值過低,公估報告載明生效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情況下才可生效,但該報告無雙方當事人簽字,并要求重新鑒定。
指出施救費過高,拖車費屬二次施救,施救費、拖車費均為施救費,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公估費、拆檢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第二次事故的責任是一主兩次,不應由蘇某丁方承擔70%,人保張家口公司所承保辛某某事故車輛主、掛車兩份交強險賠償金額,應對第一、二次事故平均分擔。
本次事故還有無責車輛,應扣除交強險無責賠償?shù)?00元保險金額。
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對人壽保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人壽保定公司對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原告和被告任某某對人壽保定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條款不予認可。
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及舉證、質證和提交的證據(jù),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3年7月1日XX時40分,張某某駕駛原告趙春風所有的冀RXXX/冀RRXXX掛福田重型半掛車行駛至張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團圓大橋降溫池出口260米處,與被告甄某某駕駛被告辛某某所有的冀GXXX/冀GAKXX掛福田重型半掛車追尾,造成張某某及其所駕車另一乘車人郭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
隨后,被告任某某之夫、蘇某甲、蘇某乙之父、蘇某丙、王某某之子蘇某丁駕駛其自有的冀FCXXX/冀F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車駛來,先與周某某駕駛的魯CDXXX/魯CM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相撞后又與因事故停車的冀RXXX/冀RRXXX掛福田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蘇某丁死亡、任某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
高速交警淶源大隊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冀公高交認字(2013)第B201300018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張某某、甄某某分別負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蘇某丁負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甄某某共同負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某、任某某、郭某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郭某某經淶源縣醫(yī)院治療。
后二人轉至廊坊市中醫(yī)院治療,均診斷為:頭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趙春風墊付張某某醫(yī)療費1982.1元,墊付郭某某醫(yī)療費3403.08元,原告支付保定市某高速汽車救援中心施救費(現(xiàn)場拆卸、現(xiàn)場清理、吊車施救、拖車施救)43500元、支付淶源至保定拖車費12000元、支付保定市某汽車修理廠拆檢費14000元,經高速交警淶源大隊委托,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3年9月7日對原告受損的主、掛車分別作出公估報告編號
為(保20130184)、(保20130184-1)公估報告書
,冀RXXX車的損失評定為87000元,冀RRXXX掛車的損失評定為17000元,為此原告支付評估費7280元。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并賠償損失。
高速交警淶源大隊委托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作出的2份公估報告書
確定了原告車輛損失的數(shù)額,被告人壽保定公司雖有異議,但未在其承諾的自庭審之日起7日內提交書
面重新鑒定申請,應視為其對該2份公估報告書
予以認可,其他被告對該兩份公估報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該2份公估報告書
確定原告的主、掛車損失分別為87000元、17000元予以確認。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減少損失采取必要措施支付的施救費、拖車費55000元系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原告無證據(jù)證實其提交的淶源縣醫(yī)院為署名為張某某出具的數(shù)額為1165.07元的三張醫(yī)療費票據(jù)與本次事故有關,故本院不予確認。
原告提交的署名為張某某、郭某某的金額共計為5385.18元醫(yī)療費票據(jù),系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高速交警淶源大隊認定張某某、甄某某分別負第一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蘇某丁負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甄某某共同負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確定施救費、拖車費55500元為原告支付的第一、二次事故的費用,第一、二次事故平均分配為27750元。
上述經本院確認原告第一次事故的財產損失為(主車車損87000元+施救、拖車費27750元)114750元,第二次事故的財產損失為(掛車車損17000元+施救、拖車費27750元)44750元。
辛某某所有的冀GXXX/冀GAKXX掛福田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投保交強險各1份,蘇某丁所有的冀FCXXX車在被告人壽保定公司投保1份交強險,三份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共為6000元,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第一次事故的損失賠償3000元,對第二次事故的損失賠償1000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所支付張某某、郭某某的醫(yī)療費5385.18元。
被告人壽保定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第二次事故的損失2000元。
周某某駕駛的車輛魯CDXXX/魯CM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沒有責任,原告未要求承保魯CDXXX/魯CM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的保險公司賠償,魯CDXXX/魯CM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限額內應賠償?shù)?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在第二次事故損失中扣除。
按照責任劃分,由甄某某賠償?shù)谝淮问鹿蕮p失的50%,為【(114750元-3000元)×50%】55875元,賠償?shù)诙问鹿蕮p失的15%,為【(44750元-3100元)×15%】6247.5元。
由蘇某丁賠償?shù)诙问鹿蕮p失的70%為【(44750元-3100元)×70%】29155元。
辛某某所有的冀GXXX/冀GAKXX掛福田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投保第三者險,甄某某應賠償?shù)?5875元和6247.5元共62122.5元,由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在第三者險保險金額內賠償。
蘇某丁所有的冀FCXXX車在被告人壽保定公司投保第三者險,蘇某丁應賠償?shù)?9155元由被告人壽保定公司在第三者險保險金額內賠償。
原告趙春風支付的拆檢費14000元、評估費7280元系為第一、二次事故支付的費用,第一、二次事故平均分配為【(14000元+7280元)÷2】10640元,由甄某某賠償?shù)谝淮问鹿实牟饳z費、評估費的50%為5320元,賠償?shù)诙问鹿什饳z費、評估費的15%為1596元。
由蘇某丁賠償?shù)诙问鹿什饳z費、評估費的70%為7448元。
該拆檢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甄某某應賠償?shù)臄?shù)額由其雇主辛某某賠償。
蘇某丁已死亡,其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由其遺產繼承人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在各自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進行賠償。
被告任某某主張?zhí)K某丁的全部遺產由蘇某甲、蘇某乙繼承,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確認。
綜上,原告趙春風的各項損失由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賠償71507.68元,由人壽保定公司賠償31155元,由辛某某賠償6916元,由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賠償744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一、被告辛某某賠償原告趙春風拆檢費、評估費691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賠償原告趙春風車輛損失費、施救費、拖車費71507.68元。
三、被告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在各自所繼承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春風拆檢費、評估費7448元。
四、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趙春風車輛損失費、施救費、拖車費31155元。
五、駁回原告趙春風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3元,減半收取XX41.5元,由原告趙春風負擔79.5元,由被告辛某某負擔880元,由被告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負擔3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并賠償損失。
高速交警淶源大隊委托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作出的2份公估報告書
確定了原告車輛損失的數(shù)額,被告人壽保定公司雖有異議,但未在其承諾的自庭審之日起7日內提交書
面重新鑒定申請,應視為其對該2份公估報告書
予以認可,其他被告對該兩份公估報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該2份公估報告書
確定原告的主、掛車損失分別為87000元、17000元予以確認。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減少損失采取必要措施支付的施救費、拖車費55000元系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原告無證據(jù)證實其提交的淶源縣醫(yī)院為署名為張某某出具的數(shù)額為1165.07元的三張醫(yī)療費票據(jù)與本次事故有關,故本院不予確認。
原告提交的署名為張某某、郭某某的金額共計為5385.18元醫(yī)療費票據(jù),系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高速交警淶源大隊認定張某某、甄某某分別負第一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蘇某丁負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甄某某共同負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確定施救費、拖車費55500元為原告支付的第一、二次事故的費用,第一、二次事故平均分配為27750元。
上述經本院確認原告第一次事故的財產損失為(主車車損87000元+施救、拖車費27750元)114750元,第二次事故的財產損失為(掛車車損17000元+施救、拖車費27750元)44750元。
辛某某所有的冀GXXX/冀GAKXX掛福田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投保交強險各1份,蘇某丁所有的冀FCXXX車在被告人壽保定公司投保1份交強險,三份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共為6000元,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第一次事故的損失賠償3000元,對第二次事故的損失賠償1000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所支付張某某、郭某某的醫(yī)療費5385.18元。
被告人壽保定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第二次事故的損失2000元。
周某某駕駛的車輛魯CDXXX/魯CM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沒有責任,原告未要求承保魯CDXXX/魯CM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的保險公司賠償,魯CDXXX/魯CM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限額內應賠償?shù)?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在第二次事故損失中扣除。
按照責任劃分,由甄某某賠償?shù)谝淮问鹿蕮p失的50%,為【(114750元-3000元)×50%】55875元,賠償?shù)诙问鹿蕮p失的15%,為【(44750元-3100元)×15%】6247.5元。
由蘇某丁賠償?shù)诙问鹿蕮p失的70%為【(44750元-3100元)×70%】29155元。
辛某某所有的冀GXXX/冀GAKXX掛福田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投保第三者險,甄某某應賠償?shù)?5875元和6247.5元共62122.5元,由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在第三者險保險金額內賠償。
蘇某丁所有的冀FCXXX車在被告人壽保定公司投保第三者險,蘇某丁應賠償?shù)?9155元由被告人壽保定公司在第三者險保險金額內賠償。
原告趙春風支付的拆檢費14000元、評估費7280元系為第一、二次事故支付的費用,第一、二次事故平均分配為【(14000元+7280元)÷2】10640元,由甄某某賠償?shù)谝淮问鹿实牟饳z費、評估費的50%為5320元,賠償?shù)诙问鹿什饳z費、評估費的15%為1596元。
由蘇某丁賠償?shù)诙问鹿什饳z費、評估費的70%為7448元。
該拆檢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甄某某應賠償?shù)臄?shù)額由其雇主辛某某賠償。
蘇某丁已死亡,其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由其遺產繼承人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在各自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進行賠償。
被告任某某主張?zhí)K某丁的全部遺產由蘇某甲、蘇某乙繼承,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確認。
綜上,原告趙春風的各項損失由被告人保張家口公司賠償71507.68元,由人壽保定公司賠償31155元,由辛某某賠償6916元,由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賠償744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一、被告辛某某賠償原告趙春風拆檢費、評估費691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賠償原告趙春風車輛損失費、施救費、拖車費71507.68元。
三、被告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在各自所繼承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春風拆檢費、評估費7448元。
四、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趙春風車輛損失費、施救費、拖車費31155元。
五、駁回原告趙春風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3元,減半收取XX41.5元,由原告趙春風負擔79.5元,由被告辛某某負擔880元,由被告任某某、蘇某甲、蘇某乙、王某某、蘇某丙負擔382元。
審判長:張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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