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王立新
張某某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18號。
負責人劉曉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張某某訴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理賠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6月24日,原告張某某在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為原告趙某某投保金瑞人生(C款)終身壽險(分紅型),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每期保險費主險3312元,附加險732元,15次交清(按年),原告自2011年開始繳納,已經連續(xù)交納三年。主險與附加險每份均為10000元,共投保6份,基本保險金額均為60000元,主險與附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1年6月25日零時起至終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止,投保人張某某,被保險人趙某某。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條款9.1.8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并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2)肝性腦?。唬?)B超或其他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9.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1)持續(xù)性黃疸;(2)腹水;(3)肝性腦??;(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險范圍內。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5月14日,原告趙某某因病毒性肝炎(乙型HBeAg陰性)慢性(中度)在唐某市傳染病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主要診斷:1、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其他診斷:2、布氏桿菌?。?、上呼吸道感染;4、食管靜脈曲張。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24日,原告趙某某因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再次入住唐某市傳染病醫(yī)院治療,出院主要診斷: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其他診斷:糖尿病2型。2013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因原告在唐某市傳染病醫(yī)院住院診斷的“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不符合在該公司投保該險種的重大疾病的相關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訴請明確表示,如果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60000元,雙方合同解除,被告退還第三期保費4044元,如果被告不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60000元,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張第二項訴請退還第三期保費4044元,雙方合同依舊成立。庭審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各持己見,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人身保險合同、住院病案、出院證、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單、不予受理通知書、繳費發(fā)票、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復印件、投保提示書復印件、客戶權益保障確認書暨保險合同回執(zhí)復印件、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客服電話回訪錄音、光盤等證據記錄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投保人張某某在雙方簽訂的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聲明與授權底部寫明:“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并在下面簽字,并且在個人人身保險產品投保提示書及客戶權益保障確認書暨保險合同回執(zhí)中均有張某某本人簽字,原告張某某對上述本人簽字均予以認可,上述材料說明被告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已經向原告盡了提示說明義務。被保險人趙某某所患疾病為“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病已達到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或“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的全部條件,原告趙某某、張某某要求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60000元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明確表示,如果第一項訴請被告賠償原告人身保險理賠金60000元不成立的話,第二項訴請退還第三期保費4044元不再主張,本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予以確認。被告辯稱,被保險人所患疾病未能滿足保險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規(guī)定的全部條件要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請的辯解,理據充足,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01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6月24日,原告張某某在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為原告趙某某投保金瑞人生(C款)終身壽險(分紅型),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每期保險費主險3312元,附加險732元,15次交清(按年),原告自2011年開始繳納,已經連續(xù)交納三年。主險與附加險每份均為10000元,共投保6份,基本保險金額均為60000元,主險與附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1年6月25日零時起至終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止,投保人張某某,被保險人趙某某。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條款9.1.8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并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2)肝性腦?。唬?)B超或其他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9.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1)持續(xù)性黃疸;(2)腹水;(3)肝性腦病;(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險范圍內。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5月14日,原告趙某某因病毒性肝炎(乙型HBeAg陰性)慢性(中度)在唐某市傳染病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主要診斷:1、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其他診斷:2、布氏桿菌病;3、上呼吸道感染;4、食管靜脈曲張。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24日,原告趙某某因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再次入住唐某市傳染病醫(yī)院治療,出院主要診斷: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其他診斷:糖尿病2型。2013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因原告在唐某市傳染病醫(yī)院住院診斷的“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不符合在該公司投保該險種的重大疾病的相關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訴請明確表示,如果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60000元,雙方合同解除,被告退還第三期保費4044元,如果被告不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60000元,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張第二項訴請退還第三期保費4044元,雙方合同依舊成立。庭審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各持己見,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人身保險合同、住院病案、出院證、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單、不予受理通知書、繳費發(fā)票、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復印件、投保提示書復印件、客戶權益保障確認書暨保險合同回執(zhí)復印件、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客服電話回訪錄音、光盤等證據記錄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投保人張某某在雙方簽訂的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聲明與授權底部寫明:“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并在下面簽字,并且在個人人身保險產品投保提示書及客戶權益保障確認書暨保險合同回執(zhí)中均有張某某本人簽字,原告張某某對上述本人簽字均予以認可,上述材料說明被告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已經向原告盡了提示說明義務。被保險人趙某某所患疾病為“肝炎肝硬化(乙型代償期)活動性”,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病已達到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或“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的全部條件,原告趙某某、張某某要求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60000元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明確表示,如果第一項訴請被告賠償原告人身保險理賠金60000元不成立的話,第二項訴請退還第三期保費4044元不再主張,本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予以確認。被告辯稱,被保險人所患疾病未能滿足保險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規(guī)定的全部條件要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請的辯解,理據充足,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01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劉樹芬
審判員:李維
審判員:于志杰
書記員:邱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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