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春華。
委托代理人:姜靖,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立某。
被告:王立新。
被告:董萌清。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陳立某,男,系被告王立新女婿,被告董萌清姐夫。
被告:遷西縣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辦公室。
負責人:白宗新,該公司負責人。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景忠西街。
委托代理人:毛美杰,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士軍,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建設北路152號。
委托代理人:鄭偉偉,該公司員工。
原告趙春華與被告陳立某、王立新、董萌清、被告遷西縣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辦公室(以下簡稱遷西縣供銷社統(tǒng)籌辦)、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春華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靖、被告陳立某、被告遷西縣供銷社統(tǒng)籌辦委托代理人毛美杰、被告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鄭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人身損害,被告陳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趙春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陳立某承擔70%事故責任、原告趙春華承擔30%事故責任為宜。被告陳立某系借用被告王立新的車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王立新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董萌清為冀B×××××號機動車在被告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王立新在被告遷西縣供銷社統(tǒng)籌辦投保了300000元不計免賠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遷西縣供銷社統(tǒng)籌辦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依據(jù)被告陳立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陳立某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趙春華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55010.15元(醫(yī)療費53650.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趙春華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01707.69元(傷殘賠償金48282元+護理費7901.51元+誤工費40024.18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01707.69元;原告趙春華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的事故損失為33047.11元(47210.15元(55010.15-10000元+鑒定費2000元+痕檢費200元)×70%],未超過30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遷西縣供銷社統(tǒng)籌辦應賠償33047.11元。原告趙春華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范圍,被告陳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立某為原告趙春華墊付醫(yī)療費30208元,原告應予返還。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趙春華事故損失人民幣111707.69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遷西縣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辦公室在冀B×××××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趙春華事故損失人民幣33047.11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原告趙春華返還被告陳立某墊付款人民幣3020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四、駁回原告趙春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9元,由被告陳立某承擔685元,原告趙春華承擔2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韋鳳俠 審判員 李維民 審判員 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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