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俊萍,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哈爾濱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香檳路30號。
法定代表人孫利君,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賢鶴,黑龍江撫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賢鶴,黑龍江撫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訴人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以下簡稱公共汽車公司)、孫某某客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2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俊萍,被上訴人公共汽車公司及孫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賢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4月5日,趙某某在二商店乘坐公共汽車公司所有的車牌為黑A4237號332路公交車,該車行駛至道口街時,駕駛員即孫某某緊急剎車,致使趙某某摔倒受傷,孫某某將趙某某送至哈爾濱市第二醫(yī)院門診診治,被診斷為右外踝骨折、左肢外傷、軟組織損傷,建議CT進一步檢查,右肢石膏固定4周并隨診,但未住院治療,門診醫(yī)療費由孫某某負擔。后趙某某復診時花費醫(yī)療427元,訴訟中因司法鑒定需要趙某某花費醫(yī)療費220元,共計647元,均由趙某某支付。訴訟中,經趙某某申請依法委托黑龍江新訟司法鑒定中心、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對趙某某傷殘等級、護理時間及人數、繼續(xù)治療費用及殘具費用、誤工時間進行鑒定,上述鑒定中心分別出具黑新訟司鑒中心[2015]臨鑒字第6-268號及黑民司臨鑒字[2015]第31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趙某某的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2、傷后需1人護理1個月;3、評殘后不支持繼續(xù)治療費用;4、趙某某右外踝骨折、傷后120日醫(yī)療終結。趙某某向上述鑒定中心交付鑒定費共計3200元。
趙某某訴稱:2014年4月5日,趙某某在二商店乘坐公共汽車公司所有的牌照為黑A4237號332路公交車,在該車行駛至道口街時,因駕駛員即孫某某緊急剎車造成趙某某右腳踝骨骨折、肌腱損傷,趙某某因此休息五個月,公共汽車公司支付部分醫(yī)療費后,拒絕繼續(xù)支付,故起訴要求:1、判令公共汽車公司、孫某某給付趙某某醫(yī)療費647元、誤工費14000元(3500元×4個月)、護理費4361元(52333元/年÷12個月×1人)、交通費52元、傷殘賠償金45218元(22609元×20年×10%)、精神撫慰金3000元、法鑒費3200元,共計70478元;2、案件受理費由公共汽車公司、孫某某承擔。
孫某某辯稱:趙某某所述事故屬實,但在該公交車上不只有趙某某一個乘客,因前車突然剎車,所以孫某某被迫緊急剎車,導致趙某某摔倒,摔倒時趙某某手里握著手機,自己也有責任,否則全車怎么就趙某某自己摔倒,故不同意承擔全額。另外,事故發(fā)生后,孫某某將趙某某送到哈爾濱市第二醫(yī)院門診治療,經拍片子懷疑趙某某腳骨折,花費門診醫(yī)療費1000余元,系孫某某支付。
公共汽車公司辯稱:趙某某所述事故屬實,但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車載語音一直提示,隨時有躲車、讓車、急剎車的可能,請乘客扶好坐穩(wěn),趙某某系成年人,有注意義務,所以雙方在事故中均有責任,應當按各自責任承擔賠償義務,現不同意全額賠償趙某某。另外,趙某某訴請賠償的數額過高,其系農村居民應按照農村標準賠償。
原審判決認為: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本案中,趙某某乘坐公共汽車公司所有的332路公交車并支付了票價,雙方之間形成城市公交運輸合同,公交汽車公司應依約將趙某某在合理期間內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但在運輸過程中因孫某某緊急剎車導致趙某某受傷,其行為違反雙方合同約定,故趙某某訴請公交汽車公司賠償其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但公交車語音一直提示,隨時有躲車、讓車、急剎車的可能,請乘客扶好坐穩(wěn),而趙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乘坐公交車時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故其自身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趙某某可承擔30%的責任,公交汽車公司可承擔70%的賠償責任;孫某某作為公交車司機其在履行職務時造成趙某某受傷,屬職務行為,應由汽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趙某某訴請其與汽車公司共同賠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因雙方對司法鑒定意見均無異議,故可作為賠償趙某某的標準。趙某某訴請給付醫(yī)療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其訴請按城鎮(zhèn)標準給付傷殘賠償金,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共汽車公司雖抗辯趙某某戶籍地為農村,應以農村標準予以賠償,但趙某某舉示證據證實其經常居住地系城鎮(zhèn)且其在城鎮(zhèn)工作,故應以趙某某經常居住地作為其住所地,并以此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因此公共汽車公司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其訴請按每月3500元的工資標準及司法鑒定意見確認的醫(yī)療終結期間賠償其4個月的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趙某某訴請按黑龍江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即52333元/年賠償其護理費,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趙某某訴請賠償其鑒定費3200元,因鑒定意見未支持其繼續(xù)治療費用,故該項費用(700元)應由趙某某自行負擔,其他部分由雙方依法負擔;趙某某訴請賠償其交通費52元,但該費用系鑒定時乘坐出租車花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趙某某訴請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元,但趙某某以合同之訴訴請承擔賠償責任,而非以侵權之訴訴請承擔賠償責任,故其該項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立即賠償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452.9元(647×70%);二、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立即賠償原告趙某某傷殘賠償金31652.6元(22609元/年×20年×10%×70%);三、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立即賠償原告趙某某誤工費9800元(3500元×4個月×70%);四、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立即賠償原告趙某某護理費3052.76元(52333元/年÷12個月×1個月×1人×70%);五、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立即賠償原告趙某某鑒定費1750元[(3200元-700元)×70%];六、駁回原告趙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68.7元,原告負擔600.99元,被告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負擔967.71元,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爾濱市公共汽車總公司立即給付原告。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趙某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乘坐公交汽車時應盡安全注意義務,趙某某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來保護其身體免受損害,原審據此確定趙某某承擔30%的責任并無不當,故趙某某關于原審判令其承擔30%責任錯誤的上訴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8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鄭興華 審 判 員 王愛軍 代理審判員 劉 春
書記員:王春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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