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董連君,河北滄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jīng)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委托代理人:張琳,河北傲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連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7187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冀J×××××、冀J×××××號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滄州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2016年8月21日9時10分許,劉元奎駕駛該車行駛至五保高速(保五方向)152KM+750M處時,撞上前方第二行車道內(nèi)張二彬駕駛的冀A×××××、冀A×××××左后尾部,又撞上道路右側(cè)護欄,致三車受損,高速路產(chǎn)受損,劉元奎及乘車人司憲偉受傷。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二支隊十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元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被告因賠償數(shù)額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21日9時10分許,劉元奎駕駛原告趙某某所有的掛靠在滄州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冀J×××××號車行駛至五保高速公路(保五方向)152KM+750M處時,撞上前方第二行車道內(nèi)張二彬駕駛的冀A×××××、冀A×××××號重型半掛貨車左后尾部,又撞上第一行車道內(nèi)因發(fā)生事故停車的由張冬冬駕駛的冀A×××××、冀A×××××號重型半掛貨車右后尾部,又撞上道路右側(cè)護欄,造成冀J×××××、冀J×××××號車駕駛?cè)藙⒃?、乘車人司憲偉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高速公路路產(chǎn)一定程度受損。該事故經(jīng)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二支隊十大隊晉高二10公交認字【2016】第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元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次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費5715元。原告所有的冀J×××××、冀J×××××號車經(jīng)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ZHFY2016-0518號公估報告確認:冀J×××××、冀J×××××號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57960元。為此,原告支付公估費8200元。冀J×××××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賠償限額為252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冀J×××××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賠償限額為87930元的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本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北京中車信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但是僅限于被盜、被搶、燃燒、事故等造成車輛全損的理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滄州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滄州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北京中車信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僅限于被盜、被搶、燃燒、事故等造成車輛全損的理賠),但是原告的冀J×××××、冀J×××××號車并非車輛全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yīng)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實際車主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171875元(車損157960元+公估費8200元+施救費5715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ZHFY2016-0518號公估報告未將主掛車的損失分開,但是該公估報告中發(fā)動機電腦、駕駛室總成、發(fā)動機線束、變速箱總成等項目屬于主車,以上損失已經(jīng)接近100000元,原告主張的掛車車損未超過保險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ZHFY2016-0518號公估報告中車損數(shù)額過高、工時費過高、殘值過低,但是被告保險公司對此未充分的說明理由,也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故被告保險公司的該辯稱本院亦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公估費,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必須的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原告主張的施救費過高,但是原告對此未充分的說明理由,也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被告保險公司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yīng)當扣除兩輛三者車的交強險后再在保險范圍內(nèi)依責予以賠償,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故被告保險公司的該辯稱于法無據(jù),其應(yīng)當對原告的損失賠償后再行使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綜上所述,被告保險公司應(yīng)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171875元。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17187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玉明
書記員:杜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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