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雙橋區(qū)歐某家居用品經(jīng)銷中心,經(jīng)營場所承德市雙橋區(qū)金龍建材城二樓櫥柜展區(qū)C1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802MA09F8LE7P。
經(jīng)營者張孟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承德縣。
委托代理人李猛,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立剛,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與被告雙橋區(qū)歐某家居用品經(jīng)銷中心(以下簡稱歐某家居經(jīng)銷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若童、被告歐某家居經(jīng)銷中心經(jīng)營者張孟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猛、王立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在高新區(qū)鳳凰御景F12購得房屋一處,2017年5月16日與被告在金龍建材城二樓櫥柜展區(qū)17號簽訂的0000277歐某企業(yè)櫥柜購貨合同書,約定由被告設計、生產(chǎn)、安裝原告廚房櫥柜,合同價款626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給付62600.00元價款,被告設計、生產(chǎn)、安裝了櫥柜,安裝后發(fā)現(xiàn)櫥柜尺寸與廚房不符,冰箱預留空間不符,面板解扭、錯節(jié)、不嚴絲合縫及其他很多毛病,達不到質(zhì)量要求,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000027歐某企業(yè)櫥柜購貨合同書,判令被告退還購貨款62600.00元,賠償損失7300.00元,判令被告拆除安裝在原告廚房的櫥柜并恢復原樣。
被告辯稱,原告訴請的解除合同、返還價款、賠償損失、拆除已安裝的櫥柜等請求,不能成立。1、原被告簽訂合同之日確認的圖紙只是初步測量的尺寸,此圖紙只作為簽訂合同的報價參考依據(jù)。待原告房屋內(nèi)的水、電、瓷磚、墻體等所有施工的項目完成后,由被告進行復尺,在原被告確認后,被告以復尺的尺寸及現(xiàn)狀進行下料、加工,并依據(jù)此尺寸最后安裝。此事實從雙方的合同中由相關的約定,即實際尺寸與合同標注有誤差,以實際尺寸為基準計算價款和合同條款。2、管與冰箱預留的實際尺寸與毛尺測量尺寸出現(xiàn)偏差,被告基于原告預留冰箱空隙現(xiàn)狀,予以了實際的設計測量,因此出現(xiàn)了原告所稱的尺寸不符的情形,但此種誤差,屬于正?,F(xiàn)象,非被告的責任。3、被告復尺后,原告對于暖氣的高度及吊頂?shù)母叨染枰粤烁淖?,從而造成了被告安裝櫥柜出現(xiàn)縫隙的問題,但并非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以自己的技術和經(jīng)驗予以解決,不存在原告所稱的多出尺寸偏差問題。4、本案涉及的櫥柜屬于加工、定制產(chǎn)品,原告所述即使存在,也不能作為其無法實現(xiàn)合同畝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因此整體并不影響原告對于櫥柜的使用。對此雙方簽訂的合同也有明確約定,原告無權解除整體合同,對于有問題的部分由被告返工維修,如返工維修仍不能正常合理使用,原告有權對該部分要求更換,無權要求對整體櫥柜予以拆除。綜上,被告沒有任何過錯,原告的訴請不能成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7年5月16日,原告趙某與被告歐某櫥柜簽訂《歐某企業(yè)櫥柜購貨合同書》,約定由被告為原告設計、生產(chǎn)、安裝廚房櫥柜,合同價款62600.00元,并對櫥柜設計圖紙、用料等進行了確認。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約定,設計圖紙(設計方案、電位示意圖),合同設計圖紙是本合同書重要組成部分,請甲方(趙某)仔細閱讀并簽名確認。圖紙簽名后,甲、乙雙方不得單方面隨意更改,經(jīng)雙方同意更改的需重新出具圖紙并簽名,否則因更改圖紙造成的延期責任和費用由更改方承擔。第六條第四項約定,因安裝預留尺寸等原因,乙方產(chǎn)品允許有0.5%尺寸誤差。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260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對原告家廚房進行了復尺,于2018年1月進行了安裝。后經(jīng)原告驗收,發(fā)現(xiàn)被告安裝的櫥柜存在與設計圖紙多處不符,部分櫥柜存在質(zhì)量問題。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歐某企業(yè)櫥柜購貨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按雙方確認的設計圖紙生產(chǎn)、安裝櫥柜,任何更改均應重新出具圖紙,并由原告確認。本案中,被告安裝的櫥柜與設計圖紙不符,如冰箱預留位與圖紙相差10CM,烤箱位置與圖紙位置不符等,被告對櫥柜的改動行為未經(jīng)原告確認,構成違約,且被告安裝的櫥柜存在多處質(zhì)量問題,故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歐某企業(yè)櫥柜購貨合同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將其安裝的櫥柜予以拆除,并恢復原樣。另原告在被告復尺后櫥柜安裝前,對廚房進行了部分裝改,亦是造成被告安裝的櫥柜存在問題的原因之一,故應減輕被告的責任,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認原告承擔30%的責任,故被告應退還原告貨款43820.00元(62600.00元×70%)。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損失7300.00元,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趙某與被告雙橋區(qū)歐某家居用品經(jīng)銷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簽訂的《歐某企業(yè)櫥柜購貨合同書》。
二、被告雙橋區(qū)歐某家居用品經(jīng)銷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趙某貨款43820.00元。
三、被告雙橋區(qū)歐某家居用品經(jīng)銷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其安裝在原告鳳凰御景***房屋廚房的櫥柜拆除,并恢復原樣。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8.00元,由原告承擔464.40元,被告承擔1083.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晗
人民陪審員 朱彥麗
人民陪審員 李國軍
書記員: 孫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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