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建廣,公司經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維民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8月28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被告楊某某、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1年9月28日17時許,楊某某有證駕駛冀B×××××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遷西縣白廟子鄉(xiāng)八里鋪村路段,與前方由西向北左轉彎趙某某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趙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1年11月21日,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遷公交認字(2011)第04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趙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遷西縣康力醫(yī)院治療。趙某某被診斷為:多發(fā)肋骨骨折,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閉合性腹部損失、脾挫傷,肝挫傷,腹腔積液,頭皮血腫、頭皮挫傷,腰2、3左側橫突骨折,多發(fā)皮膚挫傷。住院先后治療54天,誤工182天。2012年3月28日,原告趙某某所受損傷經唐某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為八級傷殘。原告開支醫(yī)療費29828.93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870元。原告系遷西縣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職員,月平均工資2400元。原告尚有父親趙井生(趙井生,出生于1930年1月15日,居民身份證號碼:××,一生共育有三個子女)、妻子紀秀榮(紀秀榮,出生于1954年6月16日,與原告育有一子、一女)需要撫養(yǎng)。被告楊某某所有的冀B×××××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因賠償事宜不能協(xié)商,故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9828.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20元×54天)、誤工費14560元(2400元/30天×182天)、護理費1897.56元(35.14元×54天)、法醫(yī)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870元、傷殘賠償金42720元(4711元×20年×3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755.50元[趙井生2355.50元(4711元×5年÷3人×30%)、紀秀榮9400元(4711元×20年÷3人×30%)]、交通費10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被告楊某某、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冀B×××××號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沒有異議。但認為,此次事故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對原告超過交強險的事故損失,保險公司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部分;原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證據不足,不予賠償;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過長,保險公司同意按90天計算,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予以賠償;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對原告父親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異議。對原告妻子的撫養(yǎng)費,原告并未提供其妻子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證據,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并非正規(guī)票,無法證明該費用的發(fā)生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且數(shù)額過高,請法庭酌定;傷殘評定費,鑒定檢查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要求賠償?shù)木駬嵛拷疬^高。
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雙方爭議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鑒定檢查費問題,本院查明,原告開支的29828.93元醫(yī)療費,均有遷西縣康力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和門診收費收據予以證實,被告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開支的哪些醫(yī)療費屬于非醫(yī)保用藥的醫(yī)療費,被告抗辯的理據不足,對原告提供的29828.93元醫(yī)療費票據,本院予以采納;原告住院治療54天,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原告訴請的營養(yǎng)費,酌定1200元(20元×60天);原告訴請的14560元(2400元/30天×182天)誤工費,有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法醫(yī)鑒定及原告所在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等證據證明原告月工資2400元、持續(xù)誤工182天,被告抗辯理據不足,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采納;原告未提交其妻子紀秀榮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證據,對其要求被告賠償其妻子紀秀榮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訴請的其父親趙井生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355.50元(4711元×5年×30%÷3人),被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支付的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治療、傷殘鑒定等實際情況,酌定800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八級傷殘,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根據損害后果、雙方的過錯對事故發(fā)生的影響程度及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酌定9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趙某某開支的法醫(yī)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87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的發(fā)生被告楊某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趙某某應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責任比例以被告楊某某承擔70%的事故責任,原告趙某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為宜。被告楊某某為其所有的冀B×××××號機動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其余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依據被告楊某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及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楊某某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2108.93元[醫(yī)療費29828.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20元×54天)+營養(yǎng)費1200元],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項下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71333.06元[誤工費14560元(2400元/30天×182天)+護理費1897.56元(12825元/365天×54天)+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42720元(4711元×20年×3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355.50元(4711元×5年×30%÷3人)+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未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死亡傷殘項下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71333.06元;原告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損失16645.25元(23778.93(32108.93元-10000元+傷殘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870元)×70%],未超過3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被告太保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16645.25元;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號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和限額,被告楊某某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事故損失81333.06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事故損失16645.25元。合計97978.31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9元,減半收取424.5元,被告楊某某承擔297元,原告閆仲東承擔1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維民
書記員: 韓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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