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銀川建發(fā)格蘭美林門窗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云霞,寧夏信援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楠,寧夏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某口區(qū)世紀大道南217號。
負責人:蘭曉明,系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長安,寧夏寧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趙某與被告毛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程佩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云霞,被告毛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楠、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長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毛某某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6496.54元(其中醫(yī)療費7405.54元、誤工費33666元、護理費4333元、傷殘賠償金503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2600元、交通費1675元、鑒定費600元、復印費265元、財產損失2980元,合計:106496.54元);2.請求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毛某某駕駛寧BRxx**號小型汽車沿大某口區(qū)朝陽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某口區(qū)移動公司門口人行橫道處時,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身體多處受傷,手機、手表、衣服、鞋及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一大隊事故認定原告在該事故中無責任,被告毛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后因病情嚴重該院又讓其轉到寧夏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2萬余元,被告毛某某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6年12月1日,原告的傷情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被告毛某某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醫(yī)療費,其余費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毛某某辯稱,被告毛某某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毛某某向原告墊付了27665.75元醫(yī)療費,又支付了18000元現(xiàn)金,共計45665.75元。
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辯稱,對本案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的寧BRxx**號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對原告訴求的項目和金額請法庭依法確認,被告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當庭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25張、鑒定費票據(jù)1張、證明一份、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交通費票據(jù)71張、復印費票據(jù)4張、票據(jù)2張,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各證據(jù)互相印證證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26天,產生醫(y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申請傷殘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胸部損傷為十級傷殘的事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被告毛某某提交的收據(jù)一張,真實、合法,但因本案原告主張的損失數(shù)額中未包含收據(jù)中顯示的數(shù)額,故本院對此不予確認;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抄單)打印件一份,顯示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財物損失1800元,因原告對該數(shù)額予以認可,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5月8日16時45分許,毛某某駕駛寧BRxx**號小型汽車沿大某口區(qū)朝陽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某口區(qū)移動公司門口人行橫道處時,與沿朝陽街由南向北推自行車橫過道路的趙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手機、手表、衣服、鞋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一大隊出具石公交(一)認字【2016】第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于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13日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共計5天,后因病情需要,又于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日在寧夏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兩次住院花費醫(yī)療費部分由被告毛某某墊付(原告在本次訴訟中未將該部分費用主張在損失范圍內),剩余7405.54元由原告花費。原告住院期間醫(yī)囑陪護一人,出院時醫(yī)囑建議原告加強營養(yǎng)。2016年12月1日原告對傷情進行傷殘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胸部損傷均為十級傷殘,鑒定花費600元?,F(xiàn)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
另查明,毛某某駕駛的涉案寧BR00**號車輛在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50萬元限額)。
本院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關于責任承擔的問題。本院按照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一大隊出具的石公交(一)認字【2016】第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因涉案肇事車輛在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故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毛某某負擔。趙某主張花費醫(yī)療費7405.54元,有住院票據(jù)、門診發(fā)票等證實,故對該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應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本案中原告所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原告的收入狀況,但考慮到原告確實存在住院期間及傷殘等級,故本院綜合原告的實際情況,參照2016年交通事故傷亡賠償計算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0802元的標準計算誤工費為23027.98元【40802元年÷365天×(住院期間26天+出院后至定殘日前一天180天)】;護理費,綜合原告?zhèn)?、醫(yī)囑等情況確定原告需要護理。因原告所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故本院參照2016年交通事故傷亡賠償計算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0802元的標準計算原告住院期間護理費為2906.44元(40802元年÷365天×住院期間26天),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原告住院26天,產生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100元天×26天,本院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應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原告所提交醫(yī)院醫(yī)囑建議原告需要加強營養(yǎng),且原告?zhèn)闃嫵蓚麣埖燃?,故綜合原告的實際身體狀況,本院酌情以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為1300元(50元天×住院期間26天);關于傷殘賠償金,原告經(jīng)鑒定傷情為一處十級傷殘,故傷殘賠償金應參照2016年交通事故傷亡賠償計算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86元年的標準計算為50372元(25186元年×20年×10%);原告因鑒定產生鑒定費600元、復印費65元,系訴訟必要費用,本院對該兩筆費用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部分,因原告認可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出具的財產損失確認書,故本院按照損失確認書上顯示的損失數(shù)額1800元予以支持財產損失。交通費應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應以正式票據(jù)為憑,且應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根據(jù)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結合原告就醫(yī)地點、就醫(yī)地點的交通條件及收費的實際狀況,本院酌情按每天10元的標準確定交通費為260元(住院期間26天×10元天),對此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損失醫(yī)療費7405.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誤工費23027.98元、護理費2906.44元、營養(yǎng)費1300元、傷殘賠償金50372元、鑒定費600元、復印費65元、財產損失1800元、交通費260元,合計90336.96元。其中醫(yī)療費7405.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付1萬元;誤工費23027.98元、護理費2906.44元、傷殘賠償金50372元、交通費260元,共計76566.42元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財產損失1800元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剩余醫(yī)療費5.54元、營養(yǎng)費1300元、鑒定費600元、復印費65元,共計1970.54元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中承擔。因原告趙某的損失全部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大某口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完畢,故被告毛某某不再對原告就本案中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毛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原告受傷住院時被告毛某某先期墊付費用45665.75元,因原告并未在本案中主張該部分費用,故本院對被告毛某某墊付的費用不作處理,被告毛某某可以另案訴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付原告趙某1萬元(醫(yī)療費7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和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付原告趙某損失76566.42元(誤工費23027.98元+護理費2906.44元+傷殘賠償金50372元+交通費260元,共計76566.42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趙某財產損失1800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中賠付原告趙某損失1970.54元(醫(yī)療費5.54元+營養(yǎng)費1300元+鑒定費600元+復印費65元,共計1970.54元);
三、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30元,減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趙某負擔18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某口支公司負擔10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佩
書記員: 梁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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