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133民初1964號原告:宋曉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秦紅霞,石家莊市趙縣冀中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被告:李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被告:鈐聚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職業(yè)農(nóng)民,住趙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東強(qiáng),河北長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宋曉永與被告趙某某、李全、鈐聚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宋曉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fèi)350.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任群彥
書記員: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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