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映
楊順忠(四川南充嘉陵區(qū)西興法律服務所)
范某共
范某發(fā)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岳建民(四川博篤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某映,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順忠(特別授權),南充市嘉陵區(qū)西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共,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縣。
被告范某發(fā),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
負責人張彥杰,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岳建民,四川博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映訴被告范某共、范某發(fā)、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2015年9月8日對原告趙某映的傷殘等級、續(xù)醫(yī)費、護理時限、誤工時限申請重新鑒定,于2015年10月8日撤回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8日依法由審判員趙福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映及其委托代理人楊順忠與被告范某共、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建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某發(fā)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映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被告范某共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1份,川R×××××小型普通客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卡復印件各1份;
2、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
3、南充市中心醫(yī)院的病危(重)通知書、出院病情證明書、病人費用明細清單各1份,住院費用結算票據1張,金額68768.22元,南充市中心醫(yī)院的門診票據2張,金額474.50元;嘉陵區(qū)某某鄉(xiāng)村衛(wèi)生站門診處方簽1張,金額18.00元,蔣某某的鄉(xiāng)村醫(yī)師執(zhí)業(yè)證書復印件1份;蓋有“李某某診所”章的處方簽3張,金額2704.00元,李某某診所出具的證明3份,李某某診所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復印件、李某某的醫(y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4、四川新華司法鑒定所的新華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56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發(fā)票和收據各1張,金額2500.00元;
5、蓋有“南充市四建司資料專用章某某項目部有效期:2017年12月31日”章的工資表1份;
6、結婚證復印件3份、妻子韓某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妻子韓某某和長子趙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1份,南充市嘉陵區(qū)某某鄉(xiāng)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1份,南充市嘉陵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某某派出所、南充市嘉陵區(qū)某某鄉(xiāng)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及南充市嘉陵區(qū)某某鄉(xiāng)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共同出具的證明1份,四川惠誠精神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四川省南充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委員會)的川惠誠司鑒(2015)JS第8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
被告范某共辯稱,我駕駛被告范某發(fā)所有的川R×××××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屬實,對責任認定無異議。我給原告趙某映墊付了17000.00元的醫(yī)療費,要求本案一并處理。我不同意醫(yī)療費按15%的比例扣除自費藥。其余的同意保險公司的辯論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范某共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2015年4月14日韓某某出具的收條1張,金額為17000.00元。
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被告范某共的駕駛證、川R×××××小型普通客車的行駛證及川R×××××小型普通客車在我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無異議。對原告趙某映的住院費用結算票據和南充市中心醫(yī)院的2張門診票據無異議,鄉(xiāng)村衛(wèi)生站的門診處方簽和診所處方簽無發(fā)票,我公司不予認可,醫(yī)療費以正式發(fā)票金額扣減15%的自費藥。我公司給原告趙某映墊付了醫(yī)療費15000.00元,該款項應在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內予以扣除。對原告趙某映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請求法院給予我公司5個工作日考慮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認可誤工時限180天,誤工時限應計算至評殘前一日;續(xù)醫(yī)費和營養(yǎng)費過高,護理時限過長,護理費標準過高,我公司建議按80.00元/天的護理費標準;原告的傷殘系數應為0.12。鑒定費發(fā)票2000.00元予以認可,對收據500.00元不予認可,我公司對鑒定費不予承擔。原告趙某映僅提供1張工資表就欲按照建筑行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證據不足,我公司不予認可。對趙某某的鑒定意見書,請求給予我公司5個工作日考慮是否申請重新鑒定。對原告趙某映的結婚證、趙某某是原告趙某映與妻子韓某某的兒子及趙某某的戶口本無異議。雖然趙某某是城鎮(zhèn)居民,但是對其經常居住地的證明不充分,原告趙某映不能證明趙某某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所以原告趙某映要求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證據不充分,我公司不予認可。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保險公司給原告趙某映墊付15000.00元醫(yī)療費的轉賬依據,2015年3月9日轉賬10000.00元,2015年4月10日轉賬5000.00元。
本院認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雙方對醫(yī)療費扣減自付部分未達成一致協(xié)議,結合司法實踐,確認醫(yī)療費按15%扣減自付部分較為恰當。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對四川新華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傷殘等級、續(xù)醫(yī)費、護理時限和誤工時限鑒定意見,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后撤回重新鑒定申請,原告趙某映與被告范某共、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達成協(xié)議:1、原告趙某映的傷殘等級為十級附加十級;2、續(xù)醫(yī)費為6000.00元(包含出院后在診所產生的3000.00多元);3、護理時限為65天;4、誤工時限為180天;5、營養(yǎng)時限為60天。該協(xié)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未到庭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趙某映提供支持其誤工費按建筑行業(yè)標準計算的證據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趙某映是農村居民,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系固定收入人員,又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參照2014年度四川省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為標準確認其誤工費為34203元/年÷365天×180天=16867.23元。四川惠誠精神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四川省南充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委員會)對趙某某作出的川惠誠司鑒(2015)JS第8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提出異議,但是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對原告趙某映的結婚證、趙某某是原告趙某映與妻子韓某某的兒子及趙某某的戶口本無異議,但是認為原告趙某映不能證明趙某某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原告趙某映要求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證據不充分的辯稱,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對該辯稱本院不予支持。趙某某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類別是城鎮(zhèn)居民,原告趙某映要求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趙某映要求賠償的其它費用,應當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確認。為此,原告趙某映的醫(yī)療費69242.72元(2015年5月6日,原告趙某映到南充市中心醫(yī)院門診治療,用去門診醫(yī)療費474.50元,屬于醫(yī)療費范疇。)、續(xù)醫(yī)費6000.00元(原告趙某映提供嘉陵區(qū)某某鄉(xiāng)村衛(wèi)生站門診處方簽1張,日期是2015年5月28日,金額為18.00元;原告趙某映提供李某某診所處方簽3張金額共2704.00元,合計2722.00元,根據原告趙某映與被告范某共、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續(xù)醫(yī)費范疇)、誤工費16867.23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天×60天=1200.00元、護理費120.00元/天×65天=7800.00元、殘疾賠償金39196.30元【其中,原告趙某映的殘疾賠償金8803.00元/年×20年×0.11(賠償指數)=19366.60元,原告趙某映兒子趙某某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8027.00元/年×20年÷2(撫養(yǎng)人人數)×0.11(賠償指數)=19829.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00元、鑒定費2500.00元,共計148306.25元,符合機動車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的費用為69363.53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的費用為76442.72元、不屬于交強險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的費用為25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川R×××××小型普通客車系被告范某發(fā)所有,但被告范某共有符合駕駛該車的駕駛證,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范某共有禁止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因此川R×××××小型普通客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車輛駕駛人范某共承擔責任,被告范某發(fā)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川R×××××小型普通客車以被告范某發(fā)的名義在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原告趙某映在本事故中為該車的第三者,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钡囊?guī)定,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內按分項責任限額對原告趙某映的各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原告趙某映各種損失69363.53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原告趙某映各種損失10000.00元,共計79363.53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趙某映除川R×××××小型普通客車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的損失148306.25元-79363.53元=68942.7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钡囊?guī)定,應由被告范某共和原告趙某映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所致,且被告范某共為機動車駕駛員,原告趙某映為非機動車車主、駕駛員,被告范某共和原告趙某映負同等責任,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三)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四)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確定被告范某共承擔60%的責任、原告趙某映承擔事故40%的賠償責任較為恰當。川R×××××小型普通客車以被告范某發(fā)的名義在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500000.00元,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原告趙某映為該車的第三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應按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范某共承擔的賠償份額承擔賠償責任,并直接向原告趙某映支付賠償金。原告趙某映與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同意原告趙某映的醫(yī)療費按15%的比例扣減自費藥,被告范某共不同意自費藥扣減比例為15%,結合司法實踐,確認醫(yī)療費按15%扣減自付部分較為恰當。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對鑒定費不予承擔。為此,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在川R×××××小型普通客車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映損失68942.72元×60%-2500.00元(鑒定費)×60%-69242.72元×60%×15%(自費藥)=33633.79元,被告范某共賠償原告趙某映損失68942.72元×60%-33633.78元=7731.84元,原告趙某映自行承擔損失68942.72元×40%=27577.0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稱為原告趙某映墊付醫(yī)療費15000.00元,但原告趙某映提供的住院病人預交金明細上只有10000.00元的入賬記錄,無另外5000.00元的入賬記錄,故本院對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為原告趙某映墊付醫(yī)療費10000.00元予以確認,該款應從原告趙某映的賠償款予以扣減,另5000.00元由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與南充市中心醫(yī)院對賬后自行處理。被告范某共墊付款17000.00元應從原告趙某映的賠償款中扣減。
綜上所述,為了結糾紛,維護社會和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映的各種損失79363.53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映的各種損失33633.79元;
三、被告范某共賠償原告趙某映的各種損失7731.84元;
以上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10內支付,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墊付款10000.00元和被告范某共的墊付款17000.00元從上訴款項中扣減;
四、駁回原告趙某映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91.00元,由原告趙某映承擔476.40元,被告范某共承擔714.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雙方對醫(yī)療費扣減自付部分未達成一致協(xié)議,結合司法實踐,確認醫(yī)療費按15%扣減自付部分較為恰當。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對四川新華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傷殘等級、續(xù)醫(yī)費、護理時限和誤工時限鑒定意見,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后撤回重新鑒定申請,原告趙某映與被告范某共、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達成協(xié)議:1、原告趙某映的傷殘等級為十級附加十級;2、續(xù)醫(yī)費為6000.00元(包含出院后在診所產生的3000.00多元);3、護理時限為65天;4、誤工時限為180天;5、營養(yǎng)時限為60天。該協(xié)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未到庭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趙某映提供支持其誤工費按建筑行業(yè)標準計算的證據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趙某映是農村居民,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系固定收入人員,又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參照2014年度四川省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為標準確認其誤工費為34203元/年÷365天×180天=16867.23元。四川惠誠精神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四川省南充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委員會)對趙某某作出的川惠誠司鑒(2015)JS第8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提出異議,但是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對原告趙某映的結婚證、趙某某是原告趙某映與妻子韓某某的兒子及趙某某的戶口本無異議,但是認為原告趙某映不能證明趙某某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原告趙某映要求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證據不充分的辯稱,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對該辯稱本院不予支持。趙某某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類別是城鎮(zhèn)居民,原告趙某映要求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趙某映要求賠償的其它費用,應當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確認。為此,原告趙某映的醫(yī)療費69242.72元(2015年5月6日,原告趙某映到南充市中心醫(yī)院門診治療,用去門診醫(yī)療費474.50元,屬于醫(yī)療費范疇。)、續(xù)醫(yī)費6000.00元(原告趙某映提供嘉陵區(qū)某某鄉(xiāng)村衛(wèi)生站門診處方簽1張,日期是2015年5月28日,金額為18.00元;原告趙某映提供李某某診所處方簽3張金額共2704.00元,合計2722.00元,根據原告趙某映與被告范某共、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續(xù)醫(yī)費范疇)、誤工費16867.23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天×60天=1200.00元、護理費120.00元/天×65天=7800.00元、殘疾賠償金39196.30元【其中,原告趙某映的殘疾賠償金8803.00元/年×20年×0.11(賠償指數)=19366.60元,原告趙某映兒子趙某某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8027.00元/年×20年÷2(撫養(yǎng)人人數)×0.11(賠償指數)=19829.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00元、鑒定費2500.00元,共計148306.25元,符合機動車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的費用為69363.53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的費用為76442.72元、不屬于交強險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的費用為25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川R×××××小型普通客車系被告范某發(fā)所有,但被告范某共有符合駕駛該車的駕駛證,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范某共有禁止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因此川R×××××小型普通客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車輛駕駛人范某共承擔責任,被告范某發(fā)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川R×××××小型普通客車以被告范某發(fā)的名義在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原告趙某映在本事故中為該車的第三者,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內按分項責任限額對原告趙某映的各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原告趙某映各種損失69363.53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原告趙某映各種損失10000.00元,共計79363.53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趙某映除川R×××××小型普通客車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的損失148306.25元-79363.53元=68942.7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钡囊?guī)定,應由被告范某共和原告趙某映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所致,且被告范某共為機動車駕駛員,原告趙某映為非機動車車主、駕駛員,被告范某共和原告趙某映負同等責任,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三)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四)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確定被告范某共承擔60%的責任、原告趙某映承擔事故40%的賠償責任較為恰當。川R×××××小型普通客車以被告范某發(fā)的名義在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500000.00元,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原告趙某映為該車的第三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應按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范某共承擔的賠償份額承擔賠償責任,并直接向原告趙某映支付賠償金。原告趙某映與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同意原告趙某映的醫(yī)療費按15%的比例扣減自費藥,被告范某共不同意自費藥扣減比例為15%,結合司法實踐,確認醫(yī)療費按15%扣減自付部分較為恰當。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對鑒定費不予承擔。為此,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在川R×××××小型普通客車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映損失68942.72元×60%-2500.00元(鑒定費)×60%-69242.72元×60%×15%(自費藥)=33633.79元,被告范某共賠償原告趙某映損失68942.72元×60%-33633.78元=7731.84元,原告趙某映自行承擔損失68942.72元×40%=27577.0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稱為原告趙某映墊付醫(yī)療費15000.00元,但原告趙某映提供的住院病人預交金明細上只有10000.00元的入賬記錄,無另外5000.00元的入賬記錄,故本院對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為原告趙某映墊付醫(yī)療費10000.00元予以確認,該款應從原告趙某映的賠償款予以扣減,另5000.00元由被告平安財險南充支公司與南充市中心醫(yī)院對賬后自行處理。被告范某共墊付款17000.00元應從原告趙某映的賠償款中扣減。
綜上所述,為了結糾紛,維護社會和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映的各種損失79363.53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映的各種損失33633.79元;
三、被告范某共賠償原告趙某映的各種損失7731.84元;
以上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10內支付,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墊付款10000.00元和被告范某共的墊付款17000.00元從上訴款項中扣減;
四、駁回原告趙某映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91.00元,由原告趙某映承擔476.40元,被告范某共承擔714.60元。
審判長:趙福芳
書記員:雷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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