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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彩云、高某等與姚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趙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田縣。系高瑞剛之妻。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高瑞剛長子。
原告:高某。
法定代理人:趙彩云,系原告高某之母,基本情況同上。
原告:高福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高瑞剛之父。
原告:王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高瑞剛之母。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劉鳳悅,男,河北劉鳳悅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委托代理人:吳存芳,玉田縣林西方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與被告姚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單春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彩云、高福廷及原告趙彩云、高福廷、高某、高某、王秀英委托代理人劉鳳悅、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代人吳存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五原告訴稱,五原告親屬高瑞剛受雇被告姚某某,在2015年10月20日23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雇員李金生負主要責任,洪寶順、郭俊章負次要責任,高瑞剛無責任。此次事故給五原告造成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203720元、喪葬費23120元、誤工費6000元、交通費4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59461.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446301.33元,原告已就上述損失向香河法院起訴,根據香河法院(2015)香少民初字第127號民事判決獲得部分賠償。但因被告方車輛負主要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提供勞務者在勞務中受害的,接受勞務方承擔責任,因此對于五原告余下損失243597.13元及香河縣法院訴訟費3644元,合計247241.13元,五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訴訟中,原告要求按河北省2016年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即增加訴請39718.34元??傇V請變更為286959.47元。
五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告高福廷、王秀英、趙彩云、高某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趙彩云、高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高某的戶籍信息,證明高福廷、王秀英、趙彩云、高某、高某的身份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2015年10月20日23時15分許,李金生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自東向西行駛致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8公里+980米處時,撞擊前方依次停車排隊等候交費的由洪福順駕駛的冀B×××××號重型普通貨車,致使冀B×××××號重型普通貨車前移撞擊由郭俊章駕駛的遼G×××××/魯HXD73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李金生與冀B×××××乘車人高瑞剛死亡,洪寶順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冀B×××××號機動車乘車人于鳳得與楊樹池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廊坊支隊香河大隊認定,李金生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洪寶順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郭俊章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高瑞剛、于鳳得、楊樹池無責任;
3、(2015)香少民初字第127號民事判決書,載明“......經審查查明:2015年10月20日23時15分許,李金生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自東向西行駛,行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8公里+980米處時,撞擊前方依次停車排隊等候交費的由洪寶順駕駛的冀B×××××號重型普通貨車,致使冀B×××××號重型普通貨車前移撞擊由被告郭俊章駕駛的遼G×××××/魯HXD7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李金生與冀B×××××號貨車乘車人高瑞剛死亡,洪寶順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冀B×××××號貨車乘車人于鳳得、楊樹池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高速交警香河大隊認定,李金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洪寶順和被告郭俊章負事故次要責任,高瑞剛、于鳳得、楊樹池無責任。死者高瑞剛生于1974年5月22日,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時41歲,其生前系農村戶口。原告高福廷、王秀英系死者高瑞剛父母,二人共有三個子女,高瑞剛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時二原告高福廷、王秀英均為72歲。原告趙彩云系死者高瑞剛之妻,原告高某、高某系死者高瑞剛之子。高瑞剛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時原告高某18歲,高某10歲。原告高某自13歲經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三博腦科醫(yī)院診斷患有腦生殖細胞瘤至今......另查,李金生駕駛的事故車輛冀B×××××號貨車的登記車主是王曉華,被告姚某某是該車的實際所有人,死者高瑞剛系被告姚某某的雇員......再查,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姚某某已支付死者李金生、高瑞剛尸檢費2200(每人1100元),給付五原告喪葬費等損失16000元......五原告主張,對于五原告的損失,事故責任人和保險賠償不足部分,被告姚某某作為高瑞剛的雇主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院認為高瑞剛與被告姚某某之間系勞務關系,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五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被告姚某某為原告墊付死者高瑞剛的尸表檢驗費1100元和給付五原告喪葬費等損失16000元,可作為其向五原告的預付賠償款。五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203720元(2014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10186元×20年),被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經本院審查,原告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五原告主張喪葬費23120元(2014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239元÷12月×6個月),被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經本院審查,原告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五原告主張?zhí)幚砗笫氯藛T誤工費6000元、交通費4000元,華安財險等被告有異議,認為該兩項費用應包含在喪葬費中。本院認為處理后事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與喪葬費二者不屬于同一賠償項目,原告該兩項請求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因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數額過高,故本院結合案情實際依法酌定原告的誤工費為2000元、交通費為1500元。五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告認為原告請求數額過高,本院認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使高瑞剛死亡,確給五原告造成精神損害,但原告主張數額過高,本院酌情確認精神撫慰金為30000元。五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59461.33元(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原告高某計算20年,原告高某、高福廷、王秀英各計算8年),被告有異議,認為原告高某在發(fā)生本次事故時已滿十八周歲,不應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且被扶養(yǎng)人為數人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年賠償總額累計不應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年生活消費性支出,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屬于重復計算。經本院審查,原告高某在發(fā)生本次事故時確已滿十八周歲,但其提供的證據證實高某自13歲患有腦生殖細胞瘤至今,故本院結合其實際情況酌定給付撫養(yǎng)費5年;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撫養(yǎng)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應超過上一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原告已提供證據證實二原告高福廷、王秀英共有三個子女,二原告高某、高某應由原告趙彩云和高瑞剛二人撫養(yǎng),高瑞剛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時原告高某、高福廷、王秀英被撫養(yǎng)人年限均為8年。因此四原告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分三個階段計算:第一階段為5年4人,分別為原告高福廷、王秀英,每人可獲年賠償額分別為2749.33元(8248元/年÷3人),原告高某、高某,每人可獲年賠償額分別為4124元(8248元/年÷2人),4被撫養(yǎng)人的可獲年賠償總額超過了上一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故該5年段4被撫養(yǎng)人應得到的賠償總額為41240元(8248元/年×5年),四原告高福廷、王秀英、高某、高某每人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均為10310元。第二階段為3年3人,分別為原告高福廷、王秀英、每人可獲年賠償額分別為2749.33元(8248元/年÷3人),原告高某獲年賠償額為4124元(8248元/年÷2人),3被撫養(yǎng)人的可獲年賠償總額超過了上一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248元),故該3年段3被撫養(yǎng)人應得到的賠償總額為24744元(8248元/年×3年),三原告高福廷、王秀英、高某每人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均為8248元。上述兩階段四原告被扶養(yǎng)人生活為65984元(8248元×5年+8248元×3年),計入死亡賠償金。被告姚某某為五原告墊付的高瑞剛尸表檢驗費1100元,有證據證實,此款屬于原告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此款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以上五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27424元。由二被告華安財險、人保財險在交強險限額內各賠償五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5805元(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為死者高瑞剛、王金生之外的其他傷者預留30%份額后為77000元,五原告和王金生的損失共計702136元,五原告的損失占其中的46.5%);四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損失254714元(326324元-35805元×2),由四被告董桂芝、肖春環(huán)、洪怡然、洪安然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38207.1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38207.1元。高瑞剛的尸表檢驗費1100元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由四被告董桂芝、肖春環(huán)、洪怡然、洪安然和被告王春龍名負擔15%即165元。以上四被告董桂芝、肖春環(huán)、洪怡然、洪安然應賠償五原告38372.1元,被告人保財險應賠償五原告共計74012.1元。余款179069.8元由五原告自行負擔。因死者高瑞剛乘坐的事故車輛冀B×××××號貨車在被告永安財險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責任限額50000元、乘員50000元/座×2),五原告自行負擔的損失高于保險責任限額,故被告永安財險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50000元限額內足額賠償五原告......判決如下: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五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二、四被告董桂芝、肖春環(huán)、洪怡然、洪安然在繼承洪寶順遺產范圍內賠償五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及尸表檢驗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8372.1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三、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五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580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和范圍內賠償五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4012.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五、被告王春龍賠償五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尸表檢驗費165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六、被告郭俊章、錦州市宏展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高瑞剛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高瑞剛的身份情況以及其于2015年10月20日死亡;
5、結婚證原件一份,證實高瑞剛與原告趙彩云系夫妻關系;
6、玉田縣孤樹鎮(zhèn)后王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三份(加蓋香河法院公章),證明五原告的基本情況以及損失計算的依據,高瑞剛的被扶養(yǎng)人情況;
7、中國人民解放軍第307醫(yī)院診斷證明復印件、××程介紹復印件一份、首都醫(y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復印件一份、玉田縣中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復印件一份,(以上均加蓋香河法院公章),證明高錄患病已經治療四年,尚需繼續(xù)治療,以及高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
8、民事上訴狀一份,證明原告方對香河縣法院判決不服,撰寫起訴狀,但因路途遙遠,費用高,最終沒有上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彩云系高瑞剛之妻,原告高某、高某系高瑞剛之子,原告高福廷、王秀英系高瑞剛父母。五原告親屬高瑞剛受雇于被告姚某某。被告姚某某系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所有人。
2015年10月20日23時15分許,李金生駕駛車牌號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自東向西行駛致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8公里+980米處時,撞擊前方依次停車排隊等候交費的由洪福順駕駛的冀B×××××號重型普通貨車,致使冀B×××××號重型普通貨車前移撞擊由郭俊章駕駛的遼G×××××/魯HXD73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李金生與冀B×××××乘車人高瑞剛死亡,洪寶順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冀B×××××號機動車乘車人于鳳得與楊樹池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廊坊支隊香河大隊認定,李金生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洪寶順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郭俊章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高瑞剛、于鳳得、楊樹池無責任;
另查明,五原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已向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起訴本案被告姚某某、對方車輛所有人及車輛投保公司,香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香少民初字第127號民事判決,認定五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共計327424元,已判決賠償五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8354.20元。另外以高瑞剛與被告姚某某之間系勞務關系,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為由判決被告姚某某在(2015)香少民初字第127號案中不承擔責任,五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同時認定被告姚某某為五原告墊付死者高瑞剛的尸表檢驗費1100元和給付五原告喪葬費等損失16000元,可作為其向五原告的預付賠償款。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雙方提供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原告的合理損失認定如下:五原告就其親屬高瑞剛死亡造成的損失向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香少民初字第127號民事判決,認定五原告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203720元、喪葬費23120元、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5984元、尸體檢驗費1100元,合計327424元。就該判決五原告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本院據此認定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為上述損失。五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高某的撫養(yǎng)費應計算20年,雖向本院提供證據,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為50000元,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在本次訴訟中要求按照河北省公布的最新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五原告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已起訴三者方,且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已就其全部損失作出認定,現五原告就不足部分起訴被告要求按新標準計算,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主張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的訴訟費3644元應由被告姚某某承擔,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系其合理合法的損失,故對五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03720元、喪葬費23120元、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5984元、尸體檢驗費1100元,合計327424元。

本院認為,五原告親屬高瑞剛在從事被告姚某某雇傭的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被告姚某某作為雇主應對其死亡給五原告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扣減五原告已得的賠償部分(共計198354.20)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姚某某已為五原告墊付各項費用共計17100元,對于該部分費用應在被告姚某某應承擔的責任部分予以扣除。對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賠償金286959、47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賠償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各項損失129069.80元,扣除被告姚某某已賠償五原告的17100元,下余111969.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7元,由原告趙彩云、高某、高某、高福廷、王秀英負擔529元,被告姚某某負擔338元,被告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3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單春艷

書記員: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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