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司維(河北佳誠信和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蔡某
王磊(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王鑫
唐鳳芝(河北中宜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某某,農民工。
委托代理人:司維,河北佳誠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工地管理人員。
被告:蔡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東側裕華道南側。
法定代表人:王興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鑫,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唐鳳芝,河北中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趙某某、蔡某、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賈文茜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樹芬、人民陪審員孫福先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2月4日、2月13日、3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司維、被告趙某某、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鑫、唐鳳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院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調取“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工商行政檔案,未查詢到該公司信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本案中,被告蔡某以“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從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金港國際靜園小區(qū)一標段土建及安裝工程承包后,又將其中部分工程的二次裝修轉包給原告。因此,原告在承包二次裝修工程中形成的相關權益,被告蔡某是直接責任人,應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要求被告蔡某給付人工費1286269.75元的主張,理據(jù)充足,應予支持?!氨本┲泻1狈焦こ探ㄔO有限公司”經查無工商登記注冊信息,故原告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不成立。被告趙某某系蔡某雇傭人員,其行為系職務行為,其履行職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雇主蔡某承擔。被告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經過了招投標程序并在相關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已盡到了審查義務,雖事實上“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而被告蔡某以該公司名義承包的該工程已完工,被告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也已向被告蔡某支付了工程款,而原告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某、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某拖欠人工費1286269.75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76元,由被告蔡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院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調取“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工商行政檔案,未查詢到該公司信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本案中,被告蔡某以“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從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金港國際靜園小區(qū)一標段土建及安裝工程承包后,又將其中部分工程的二次裝修轉包給原告。因此,原告在承包二次裝修工程中形成的相關權益,被告蔡某是直接責任人,應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要求被告蔡某給付人工費1286269.75元的主張,理據(jù)充足,應予支持?!氨本┲泻1狈焦こ探ㄔO有限公司”經查無工商登記注冊信息,故原告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不成立。被告趙某某系蔡某雇傭人員,其行為系職務行為,其履行職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雇主蔡某承擔。被告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經過了招投標程序并在相關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已盡到了審查義務,雖事實上“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而被告蔡某以該公司名義承包的該工程已完工,被告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也已向被告蔡某支付了工程款,而原告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某、唐山市澤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某拖欠人工費1286269.75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76元,由被告蔡某承擔。
審判長:賈文茜
審判員:劉樹芬
審判員:孫福先
書記員:張昕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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