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陳某某
袁繼成
袁繼紅
袁榮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楊榮華(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畢金志
張寧
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
王大偉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趙某某,男,1974年6月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樂亭縣。
被告:陳某某,女,1963年5月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灤縣。
被告:袁繼成,男,1984年9月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灤縣。
被告:袁繼紅,女,1989年10月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灤縣。
被告:袁榮,男,1932年12月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縣。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馬錦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榮華,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畢金志,男,1964年5月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遷安市。
被告:張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遷安市。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住所地:遷安市。
代表人:商立民,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偉,男,1983年7月出生,漢族,員工,現(xiàn)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袁繼紅、袁繼成、袁榮、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畢金志、張寧、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悅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榮華、被告張寧、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大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被告畢金志、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袁永新駕駛冀BR5736號重型自卸貨車(超載)與董寶林駕駛的冀BW0117號重型自卸貨車及被告畢金志駕駛的冀B6677A/冀B6E28掛號半掛車(超載)相撞,相撞后冀BR5736號重型自卸貨車又與原告趙某某駕駛的冀BRA118號面包車及龍王廟村委會設置在路口南側的鐵架門樓、花墻、樹木相撞,造成袁永新死亡、趙某某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鐵架門樓、花墻、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永新承擔主要責任,畢金志承擔次要責任,趙某某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董寶林、龍王廟村委會不承擔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確定袁永新承擔54%的責任,畢金志承擔36%的責任,趙某某承擔自身損失10%的責任為宜。因袁永新已經(jīng)死亡,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作為繼承人應在繼承袁永新的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對原告趙某某的賠償責任。袁永新駕駛的冀BR5736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被告畢金志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因本次事故造成四車及龍王廟村委會財產(chǎn)受損,故交強險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及交強險有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對原告方使用四分之一份額。對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首先扣除董寶林駕駛的事故車輛交強險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限額25元后、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54%的賠償責任(因袁永新駕駛車輛超載,免賠率為10%,由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作為繼承人在繼承袁永新的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免賠部分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36%的賠償責任(因被告畢金志駕駛車輛超載,免賠率為10%,由被告張寧作為雇主對原告承擔免賠部分的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被告畢金志、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5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6270元的54%的90%計7907.22元,以上共計8407.22元。
二、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在繼承袁永新的遺產(chǎn)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6270元的54%的10%計878.58元。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500元。
四、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6270元的36%的90%計5271.48元。
五、被告張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6270元的36%的10%計585.72元。
上述一、二、三、四、五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六、駁回原告趙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53元,由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負擔6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3元,由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33元,由被告張寧負擔4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袁永新駕駛冀BR5736號重型自卸貨車(超載)與董寶林駕駛的冀BW0117號重型自卸貨車及被告畢金志駕駛的冀B6677A/冀B6E28掛號半掛車(超載)相撞,相撞后冀BR5736號重型自卸貨車又與原告趙某某駕駛的冀BRA118號面包車及龍王廟村委會設置在路口南側的鐵架門樓、花墻、樹木相撞,造成袁永新死亡、趙某某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鐵架門樓、花墻、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永新承擔主要責任,畢金志承擔次要責任,趙某某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董寶林、龍王廟村委會不承擔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確定袁永新承擔54%的責任,畢金志承擔36%的責任,趙某某承擔自身損失10%的責任為宜。因袁永新已經(jīng)死亡,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作為繼承人應在繼承袁永新的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對原告趙某某的賠償責任。袁永新駕駛的冀BR5736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被告畢金志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因本次事故造成四車及龍王廟村委會財產(chǎn)受損,故交強險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及交強險有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對原告方使用四分之一份額。對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首先扣除董寶林駕駛的事故車輛交強險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限額25元后、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54%的賠償責任(因袁永新駕駛車輛超載,免賠率為10%,由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作為繼承人在繼承袁永新的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免賠部分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36%的賠償責任(因被告畢金志駕駛車輛超載,免賠率為10%,由被告張寧作為雇主對原告承擔免賠部分的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被告畢金志、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5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6270元的54%的90%計7907.22元,以上共計8407.22元。
二、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在繼承袁永新的遺產(chǎn)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6270元的54%的10%計878.58元。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500元。
四、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6270元的36%的90%計5271.48元。
五、被告張寧賠償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6270元的36%的10%計585.72元。
上述一、二、三、四、五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六、駁回原告趙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53元,由被告陳某某、袁繼成、袁繼紅、袁榮負擔6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3元,由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33元,由被告張寧負擔4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審判長:劉悅賢
書記員: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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