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趙平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書新,河北東方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褚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立杰,石家莊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趙平安因與被上訴人褚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26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趙平安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訴爭宅基地是1949年土改孫小夠(上訴人老娘)時分的,1972年翻蓋,2014年再次翻蓋。西馬村村委會將孫小夠兩塊宅基地登記為一塊,屬于漏排、誤排。一審上訴人提供了藁城區(qū)土地局登記表,證實當時村委會漏拍,一審法院沒有采納,上訴人認為雖北邊宅基地村委會涂改后四至清楚了,但尺寸仍同實際不符,村委會應按照原來尺寸變更。對于此塊宅基地尺寸應該依上訴人原有尺寸為準,上訴人并沒有占用公用道路。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自己本來兩塊宅基地村委會卻登記成一塊,所以本案應首先確定上訴人兩塊宅基地的面積、四至,這是權(quán)屬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二審查明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不論依據(jù)被上訴人褚某某提供的復印自西馬村南街村民委員會有涂改的孫小夠名下481號宅基地清理登記表,還是依據(jù)上訴人趙平安提供的復印自石家莊市藁城區(qū)國土資源局的孫小夠名下481號宅基地清理登記表,上訴人趙平安現(xiàn)在所翻蓋的房屋南北長均已經(jīng)超出了其宅基地清理登記表載明的使用范圍,故原審認定其所蓋房屋侵占通行道路,構(gòu)成侵權(quán),應排除妨害并無不妥。上訴人趙平安主張清理登記表登記錯誤,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應當承擔相應后果,其可就該問題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趙平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靳建軍 代理審判員 盧 亮 代理審判員 王 婷
書記員:郭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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