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進明,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王某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原告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借款本金4萬元、利息2400元及律師費3000元,以上共計45400元;2、請求被告以本金4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給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期間的逾期利息;3、相關(guān)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以急用為由向原告借款1萬元,并出具借據(jù),載明借款期限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8月8日,同時由王富春擔保,并約定管轄法院、律師費承擔。2016年9月15日,被告因手術(shù)向原告借款3萬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借款期限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同樣約定了管轄法院及律師費承擔。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被告王某豪未到庭應(yīng)訴答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當庭陳述,可以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被告王某豪與原告趙某曾系同事關(guān)系。2016年7月8日、9月15日,被告王某豪分兩次向原告借款合計金額4萬元,每筆借款雙方均約定了借款期限,管轄法院及律師費等相關(guān)費用負擔,但未約定利息,后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未果,故訴至本院。
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進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豪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豪分兩次向原告趙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據(jù)為憑。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400元及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的訴請經(jīng)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據(jù)涉案借據(jù)中雙方約定,原告通過訴訟方式支付的律師費用由被告負擔,且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費發(fā)票,因此被告應(yīng)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實際支出的律師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豪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趙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00元(以4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從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的利息)、律師費3000元,以上合計45400元;二、被告王某豪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趙某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此款以4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935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王某豪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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