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劉萬紅(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畢勝軍(河北周正律師事務所)
周迎娟(河北杭天律師事務所)
趙小胖
王素改
趙某甲
趙某乙
王某某
邢臺安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
負責人:薄世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萬紅,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臨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小胖,臨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素改,臨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乙。
趙某甲、趙某乙法定代理人王素改,臨城縣。
趙某某、趙小胖、王素改、趙某甲、趙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畢勝軍,河北周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王某某,現(xiàn)于隆堯。
原審被告:邢臺安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邢臺縣晏家屯鎮(zhèn)石相村東升大街。
王某某、邢臺安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迎娟,河北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服巨鹿縣人民法院(2016)冀0529民初52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05時45分在定魏線162公里+900米處,被告王某某駕駛登記在被告邢臺安馳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號重型半掛索引車冀E×××××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定魏線由南向北行駛,超越其他車輛時駛?cè)肽嫘芯€,與五原告親屬趙俊鋒駕駛的冀E×××××號重型普通貨車(乘坐人:趙獻軍,已另案起訴)沿定魏線由北向南行駛時兩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使趙俊鋒、趙獻軍死亡,兩車及貨物損毀。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巨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主要責任,五原告親屬趙俊鋒負次要責任,乘坐人趙獻軍無責任。
被告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現(xiàn)羈押于河北省隆堯監(jiān)獄。
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E×××××號重型半掛索引車冀E×××××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入有一份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正在有效期內(nèi)。
該起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63712元、公估費2620元、施救費9000、交通費500元、貨物損失費1200元共計77032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雖上訴稱其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其與原審被告邢臺安馳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中約定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公司承擔不超過70%的責任,但上訴人未提出具體法律依據(jù),且原審原告趙某某等非該合同當事人。
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quán)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應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依據(jù)交通事故發(fā)生實際情況,按照責任認定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責任承擔比例,并無不當。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雖上訴稱其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其與原審被告邢臺安馳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中約定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公司承擔不超過70%的責任,但上訴人未提出具體法律依據(jù),且原審原告趙某某等非該合同當事人。
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quán)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應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依據(jù)交通事故發(fā)生實際情況,按照責任認定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責任承擔比例,并無不當。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武潔
審判員:李合欽
審判員:劉西超
書記員:尚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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