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王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霸州市開發(fā)區(qū),系被告王某勛之妻。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勛、王清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勛、王清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2萬元、利息及違約金4.56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6日,被告王某勛向原告借款12萬元,并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2.4%,借款期限15天。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勛未能償還借款,被告王某勛、王清某系夫妻關系,二人應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王某勛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趙某某現(xiàn)金12萬元,月息為2.4%,借款期限15天,還款日為2015年1月21日,如到期未還款自愿支付借款違約金為每日借款總額的3%至借款還清為止”。原告趙某某分別于2015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通過轉(zhuǎn)款方式給付被告王某勛借款12萬元,被告王某勛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勛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條,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被告王某勛向原告出具借條中已載明借款的數(shù)額、利率及期限,但借條約定的利息與違約金之和已超過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應予調(diào)整。被告王某勛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勛償還借款并給付利息,合理合法,應予支持。被告王某勛與王清某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王清某應對該筆借款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勛、王清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以12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12元,由被告王某勛、王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忠華 人民陪審員 李 亮 人民陪審員 王淑冬
書記員:米亞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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