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法定代理人:趙某,系原告趙某某的父親。被告:郭某。被告:郭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欒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孟輝,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強,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請求法院:1、被告依法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損失5萬元;2、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日,原告乘坐喬一帆的二輪摩托車行至308國道時,與被告郭某駕駛的冀A×××××小型轎車在神州島相撞,導致原告受傷。欒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郭某承擔本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郭某的冀A×××××小型轎車系其父親郭某某所有,并在保險公司入有保險。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郭某、郭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欒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jīng)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李素志
書記員:聶文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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