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紅,湖北聚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伍某某。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伍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志順獨任審理,于2015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伍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伍某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7月13日,被告伍某某向原告趙某某借款100,000元,原告趙某某將借款通過銀行轉帳至伍某某賬戶。同日,伍某某向趙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趙靜怡人民幣拾萬元整,小寫(100000元整)至2014年9.14號。借款人伍某某。2014.7.13號”。還款期限屆滿后,伍某某仍未歸還上述借款,趙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伍某某歸還借款100,000元,并從2014年9月15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趙某某陳述及其提交的借條1張、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對帳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趙某某提交了被告伍某某出具的借條及轉款憑證,雖然伍某某在借條上所寫是“借趙靜怡人民幣拾萬元”,但綜合考慮該借條由原告趙某某提交,“婧”與“靜”系同音字,且該借條內容與趙某某提供的轉款記錄能相互印證,故可以認定趙某某與伍某某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依照借條的約定,伍某某應于2014年9月14日前償還借款,現(xiàn)因伍某某未償還借款,趙某某要求伍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伍某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趙某某要求伍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伍某某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二、被告伍某某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向原告趙某某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334元,減半收取后為1,167元,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伍某某負擔。此款原告趙某某已預交,被告伍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費用直接給付原告趙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梁志順
書記員: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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