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甘肅蘭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維東,黑龍江鐵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安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安達市。
法定代表人:趙文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菊,北京奧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曉東,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娟與被告黑龍江安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某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娟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維東、被告黑龍江安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菊、代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補交原告工作期間養(yǎng)老保險32,700.00元,補辦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一倍工資的差額部分156,000.00元;3.支付扣發(fā)的2015年工資14,112.00元及25%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3,528.00元;4.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即未享受帶薪年休假應支付的補償)9,072.00元;5.賠償申請人12個月保險待遇損失36,000.00元;6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5,000.00元;7.支付產(chǎn)假工資14,112.00元(98天×144.00元/天)。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2月到被告處工作,任危貨司機職務,月工資3,000.00元。工作期間原告全年無假日、雙休日和法定假日,即使不出車也必須到單位上班。被告未給原告辦理任何社會保險,也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
本院認為,安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表明原告提出三項仲裁請求,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原告撤銷二項、增加六項請求。上述六項請求第6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5,000.00元,與原勞動爭議第2項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具有不可分性,應予審理。其他五項即第2項因未訂立勞動合同支付1倍工資差額部分,第3項支付扣發(fā)的2015年工資14,112.00元及25%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3,528.00元,第4項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即未享受帶薪年休假應支付的補償)9,072.00元,第5項賠償申請人12個月保險待遇損失36,000.00元,第7項支付產(chǎn)假工資14,112.00元(98天×144.00元/天)。未經(jīng)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并且與原勞動爭議的任何一項爭議均不具有不可分性,屬于獨立的勞動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14,112.00元,無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原告申請辭職,屬于經(jīng)勞動者提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對原告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補辦社會保險登記、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申請解決。原告要求被告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娟所有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趙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勝杰 審 判 員 胡永利 人民陪審員 蘇鳳明
書記員:鄭琳琳 處理過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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