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冉瑞豐(河北明光律師事務所)
王煜(河北明光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田靜(河北柱成律師事務所)
原告(反訴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易縣東杜崗村金坨鐵粉購銷處業(yè)主,住址:唐縣。
委托代理人冉瑞豐,河北明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煜,河北明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唐縣。
委托代理人田靜,河北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趙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冉瑞豐、王煜,被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與原告間購買鐵粉的合同關系,根據證據規(guī)定,一方承認的事實另一方無需舉證,因此雙方的鐵粉買賣合同關系,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約束的是合同的雙方即原被告雙方,雙方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實現(xiàn)權利。涉案標的物(鐵粉)是原告獨立組織的貨源,從原告處運輸?shù)奖桓嬷付ǖ靥瓶h黃石口鄉(xiāng)雙利貨場。根據法律規(guī)定動產的所有權以轉移為生效要件,因此,涉案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經完成從原告向被告張某某轉移,原告履行義務完畢,被告應履行付款義務。而被告未付款的抗辯理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50、第152條 ?,因第三人的出現(xiàn)主張對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主張權利導致其中止付款 ?。本院認為,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0條 ?規(guī)定,出賣人的保證義務為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他須對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涉案標的物是個體經營戶業(yè)主為原告的,獨立組織貨源,并對其擁有所有權,而就被告所稱出現(xiàn)的第三人,不僅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且第三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標的物所有權或權利和原告(第三人)共有。如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2條 ?規(guī)定,首先,要有確切的證據,但是被告在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標的物不屬于原告,也當然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2條 ?作為抗辯理由從而中止付款。另一方面,被告通過合同獲得了權利就應當履行義務,合同標的物轉移使其已經獲得了所有權,通過張某某庭審中的證言以及張某某在公安機關的筆錄,證明被告擁有并實行了標的物的支配權,而其抗辯稱貨物未完全交付給他,因第三人的出現(xiàn)而未實現(xiàn)的主張,明顯不能成立。另,直至其允許案外人(第三人)將貨物取走,其完全有權利,有能力實現(xiàn)貨物的支配權,而且實際上也實行了支配權。故,綜上對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為雙方協(xié)議中未約定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賠償2萬元違約金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某貨款人民幣28697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05元、反訴費577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與原告間購買鐵粉的合同關系,根據證據規(guī)定,一方承認的事實另一方無需舉證,因此雙方的鐵粉買賣合同關系,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約束的是合同的雙方即原被告雙方,雙方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實現(xiàn)權利。涉案標的物(鐵粉)是原告獨立組織的貨源,從原告處運輸?shù)奖桓嬷付ǖ靥瓶h黃石口鄉(xiāng)雙利貨場。根據法律規(guī)定動產的所有權以轉移為生效要件,因此,涉案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經完成從原告向被告張某某轉移,原告履行義務完畢,被告應履行付款義務。而被告未付款的抗辯理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50、第152條 ?,因第三人的出現(xiàn)主張對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主張權利導致其中止付款 ?。本院認為,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0條 ?規(guī)定,出賣人的保證義務為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他須對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涉案標的物是個體經營戶業(yè)主為原告的,獨立組織貨源,并對其擁有所有權,而就被告所稱出現(xiàn)的第三人,不僅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且第三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標的物所有權或權利和原告(第三人)共有。如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2條 ?規(guī)定,首先,要有確切的證據,但是被告在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標的物不屬于原告,也當然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2條 ?作為抗辯理由從而中止付款。另一方面,被告通過合同獲得了權利就應當履行義務,合同標的物轉移使其已經獲得了所有權,通過張某某庭審中的證言以及張某某在公安機關的筆錄,證明被告擁有并實行了標的物的支配權,而其抗辯稱貨物未完全交付給他,因第三人的出現(xiàn)而未實現(xiàn)的主張,明顯不能成立。另,直至其允許案外人(第三人)將貨物取走,其完全有權利,有能力實現(xiàn)貨物的支配權,而且實際上也實行了支配權。故,綜上對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為雙方協(xié)議中未約定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賠償2萬元違約金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某貨款人民幣28697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05元、反訴費577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馮立安
審判員:劉改橋
審判員:郭立營
書記員:陳衛(wèi)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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