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占
張元媛(河北賓晹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趙更新
邵雙橋(文安縣左各莊中天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占,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元媛,河北賓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內(nèi)蒙古赤峰市,現(xiàn)住文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更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河北省文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雙橋,文安縣左各莊中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趙某占因買賣合同糾紛,不服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21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趙某占的訴訟代理人張元媛、被上訴人劉某某的訴訟代理人趙更新、邵雙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對于原審判決據(jù)以認定的買賣貨款證據(jù),因雙方當事人對其內(nèi)容及性質(zhì)的解釋存在歧義且均無其他佐證予以證實,致使本案基本事實不清。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213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735元予以退回。
本院認為,對于原審判決據(jù)以認定的買賣貨款證據(jù),因雙方當事人對其內(nèi)容及性質(zhì)的解釋存在歧義且均無其他佐證予以證實,致使本案基本事實不清。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213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735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楊心冰
書記員:于學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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