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四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身份證登記地址:武漢市洪山區(qū),委托代理人朱林建,系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委托代理人馬文軍,系湖北風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四海與被告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趙四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系對自己民事合法權(quán)利的處分,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四海撤回對被告姜某某的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3,622.00元,減半收取為1,811.00元,由原告趙四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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