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來
張立秋(河北泰平律師事務所)
趙玉生
陳普華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李銀平(河北石家莊正定成德法律服務所)
原告趙某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高營鎮(zhèn)東古城村。
委托代理人張立秋,河北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玉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高營鎮(zhèn)東古城村,系原告趙某來之子。
被告陳普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正定鎮(zhèn)文苑街6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負責人崔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銀平,石家莊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趙某來與被告陳普華、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麗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來的委托代理人張立秋、趙玉生、被告陳普華、被告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銀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于正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2014003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次事故中被告陳普華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紤]到被告陳普華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本次事故中另一受傷人員同意交強險限額內由趙某來優(yōu)先受償,故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首先由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合理損失,由被告陳普華予以賠償。
二被告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00元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二被告對于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案、用藥明細、診斷證明均無異議,但認為醫(yī)療費應當扣除治療其他疾病的花費4478元,但沒有明確指出用藥名稱,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該花費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本院認為,從原告提交的病歷記載,原告之前確實患有非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其他疾病,但對于用藥,不能排除綜合治療所需及本次事故的誘發(fā)因素,故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對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9879元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時間發(fā)生在住院伙食補助標準提高之后,故對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本院予以支持。經鑒定,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為60日、護理期限為45天、誤工時間為90天,故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應當為1200元;原告提交了護理人員的駕駛本、行車本、從業(yè)資格證,要求參照交通運輸業(yè)的工資收入標準計算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為5825元;盡管原告的年齡已經超出了60周歲,但經本院核實,事故發(fā)生前原告確實在石家莊市金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5000元,因為本次事故導致原告收入減少,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期限,被告方認為應當計算30天,本院認為,第一,鑒定意見書中建議原告誤工時間為90天;第二,原告實際住院29天,出院醫(yī)囑要求頸部頸托固定1-2個月。故原告的誤工時間認定為90天較妥。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住院時間及就醫(yī)地點,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600元。鑒定費有相關票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398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5825元、交通費600元、施救費100元、鑒定費1400元。
對于上述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142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施救費共計34079元。鑒定費1400元由被告陳普華負擔。
對于被告陳普華墊付的醫(yī)療費,考慮到雙方在墊付數額上陳述不一,且本次事故中另一傷者賈貴嶺的損失數額尚未確定,故本案中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趙某來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施救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5504元。
二、被告陳普華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趙某來鑒定費1400元。
如果未能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96元,減半收取748元,由被告陳普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于正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2014003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次事故中被告陳普華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紤]到被告陳普華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本次事故中另一受傷人員同意交強險限額內由趙某來優(yōu)先受償,故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首先由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合理損失,由被告陳普華予以賠償。
二被告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00元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二被告對于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案、用藥明細、診斷證明均無異議,但認為醫(yī)療費應當扣除治療其他疾病的花費4478元,但沒有明確指出用藥名稱,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該花費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本院認為,從原告提交的病歷記載,原告之前確實患有非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其他疾病,但對于用藥,不能排除綜合治療所需及本次事故的誘發(fā)因素,故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對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9879元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時間發(fā)生在住院伙食補助標準提高之后,故對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本院予以支持。經鑒定,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為60日、護理期限為45天、誤工時間為90天,故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應當為1200元;原告提交了護理人員的駕駛本、行車本、從業(yè)資格證,要求參照交通運輸業(yè)的工資收入標準計算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為5825元;盡管原告的年齡已經超出了60周歲,但經本院核實,事故發(fā)生前原告確實在石家莊市金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5000元,因為本次事故導致原告收入減少,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期限,被告方認為應當計算30天,本院認為,第一,鑒定意見書中建議原告誤工時間為90天;第二,原告實際住院29天,出院醫(yī)囑要求頸部頸托固定1-2個月。故原告的誤工時間認定為90天較妥。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住院時間及就醫(yī)地點,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600元。鑒定費有相關票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398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5825元、交通費600元、施救費100元、鑒定費1400元。
對于上述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正定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142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施救費共計34079元。鑒定費1400元由被告陳普華負擔。
對于被告陳普華墊付的醫(yī)療費,考慮到雙方在墊付數額上陳述不一,且本次事故中另一傷者賈貴嶺的損失數額尚未確定,故本案中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趙某來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施救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5504元。
二、被告陳普華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趙某來鑒定費1400元。
如果未能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96元,減半收取748元,由被告陳普華負擔。
審判長:張麗萍
書記員:劉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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