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南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俊青,河北天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南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健,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昝金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南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廷,南皮縣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尹學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南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宮業(yè)星,河北仁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志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南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昝金川、尹學志、董志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2016)冀0927民初14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俊青,被上訴人趙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陳健,被上訴人昝金川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廷,被上訴人尹學志委托訴訟代理人宮業(yè)星,被上訴人董志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秀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趙某某的工人現場制作的吊鉤因不能承受檁條的重量,吊鉤拉直,檁條脫落,致被上訴人受傷,上訴人趙某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原審法院結合本案案情,酌定由上訴人趙某某承擔40%的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不持異議。關于被上訴人趙某某的各項損失數額及賠償標準,上訴人趙某某在原審中未提出任何異議,二審中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趙某某的經濟損失多計算35716.88元,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依法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根據鑒定結論、被上訴人趙某某的傷情以及原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賠償標準確定被上訴人趙某某的損失數額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趙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93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莉 審判員 李 霞 審判員 付 毅
書記員:張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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