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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雙林與哈爾濱市呼蘭區(qū)堤防管理站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趙雙林,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滿族,無職業(yè),現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晶,哈爾濱市道里區(qū)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爾濱市呼蘭區(qū)堤防管理站。住所地呼蘭區(qū)和平街86號。
法定代表人:韓家龍,職務站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莉,職務:黑龍江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雙林與被告哈爾濱市呼蘭區(qū)呼蘭堤防管理站(以下簡稱呼蘭堤防站)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趙雙林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由審判員朱曉麗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蕾、人民陪審員陳昊罡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雙林的訴訟代表人郭成玉、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晶到庭參加訴訟,呼蘭堤防站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雙林訴稱,趙雙林于1977年3月起到呼蘭堤防站處工作,具體工作是腰堡堤防段(國堤)護堤管理員,當時月開工資為52元,到1980年后呼蘭堤防站是按國家水利工程任務給趙雙林開工資(按出勤天數、年末開工資)。1984年,國家批給水利局堤防站轉正名額是按松花江國堤和民堤每1.5公里轉正一名護堤員,全縣按公里數轉正56名。當時給護堤員(包括趙雙林在內)填了轉正名額表,呼蘭堤防管理站站長向全體護堤員宣布:“你們轉正了”。趙雙林同其他護堤員一起,堅守在大堤上,每年往大堤上挑土500立方米,栽樹3000余棵,壓防浪條,平整大堤,填浪渦,多次受到水務局和區(qū)地方管理站領導表揚和獎勵。但是,阿城區(qū)護堤員都轉正了。呼蘭護堤管理員沒有轉正。根據呼蘭區(qū)人民法院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裁定,確認呼蘭水務局訴訟主體不適格,趙雙林與呼蘭堤防站有事實勞動關系,與呼蘭水務局沒有勞動關系?,F趙雙林起訴呼蘭堤防站至呼蘭區(qū)人民法院,趙雙林提出訴訟請求為:1、請求依法確認趙雙林與呼蘭堤防站有勞動關系。2、請求依法判決由呼蘭堤防站為趙雙林補繳,補辦入職后的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工傷、生育保險。3、請求依法判決由呼蘭堤防站為趙雙林辦理退休手續(xù)。4、請求判決由呼蘭堤防站支付趙雙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含1977至1994年,計18年X1480元/月,共計26,640元。5、請求呼蘭堤防站支付趙雙林最低生活費,1995年至2016共22年X6600/年共計145,200元。
呼蘭堤防站辯稱,趙雙林與呼蘭堤防站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也不具有其他法律關系。趙雙林所主張的2、3項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趙雙林所主張4、5項因雙方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不存在呼蘭堤防站支付該兩項費用的義務。不存在1984年國家給水利局堤防站轉正指標的事實。即便如趙雙林所述事實成立,但其仲裁時效已過,不應該支持其訴訟請求。
趙雙林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2017年2月16日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趙雙林本次訴訟之前已經履行仲裁程序。
證據二、趙雙林檢查證一份。證明趙雙林曾在呼蘭堤防站當管理員,與呼蘭堤防站有勞動關系。
證據三、呼蘭信訪不予受理通知。證明趙雙林曾經到呼蘭信訪辦進行信訪,并獲答復。
證據四、關于郭成玉信訪事項處理意見。證明趙雙林曾到呼蘭信訪辦進行信訪,并獲得答復。郭成玉是若干名原告的訴訟代表。
證據五、呼蘭腰堡街道出具的證明材料一份。證明原呼蘭腰堡呼蘭堤防站不是腰堡公社成立的,而是呼蘭水利科讓腰堡公社成立招錄人員,同時證明呼蘭水利科1972年起給護堤員開工資。
證據六、2015年7月7日信訪處理意見書。證明趙雙林和其他同志一起到呼蘭水利局信訪并獲得答復。
證據七、黑龍江蕭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出具證明材料一份。證明原告與同時期工作的阿城區(qū)水利局原護堤員都已轉為國家正式工人的事實。
證據八、2014年6月19日趙雙林的仲裁申請書一份。證明趙雙林到呼蘭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的事實。
證據九、2015年5月20日,19人“狀告呼蘭水利局局長史懷付、田乃英、杜耀賣全縣護堤管理員轉正名額共計56個名額”的舉報材料。證明呼蘭水利局把趙雙林的轉正名額轉賣了,同時證明趙雙林在呼××堤防××(××)當護堤管理員的事實。
證據十、復查申請一份。證明趙雙林等19人一直在向呼蘭水務局主張權益,證明趙雙林在呼蘭堤防站當堤防管理員的事實。
證據十一、組織機構代碼證一份。證明呼蘭堤防管理站的法人資質。
證據十二、呼蘭區(qū)人民法院及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各一份。證明呼蘭堤防站和呼蘭水務局是從屬關系,同時證明兩級法院認定原告與呼蘭堤防站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由呼蘭堤防站負責發(fā)放工資。
證據十三、腰堡堤防站堤防員名冊。證明趙雙林在呼蘭堤防站處工作18年的事實。
呼蘭堤防站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農村承包經營集體耕地臺賬一份。證明趙雙林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其主要生活來源于土地承包經營,而非其所述為腰堡堤防站干活的報酬為生。
證據二、1、哈爾濱市呼蘭腰堡街道辦事處證明材料一份同時附有趙雙林剛才出具的證據五腰堡街道辦事2016年2月16日證明。證明一:該辦事處曾于2015年6月16日為趙雙林等18名出具的證明材料不準確,予以撤銷的事實。證明二:腰堡呼蘭堤防站未在勞動局注冊,趙雙林等17名原告均系腰堡村民,均有承包地,在各村屯選派,不固定,勞動報酬來自多種渠道。2、2013年12月27日調查筆錄。3、證人唐某證言材料。4、原告彭長山的自書材料。以上證據均證實護堤員來源于沿江村屯選派以及實行的是記工年底開支,報酬來源于多種渠道。
證據三、1、黑龍江省編制委員會文件關于核定全省水利事業(yè)編制的通知。2、呼蘭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哈爾濱市呼蘭提防管理站職責任務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3、編委會辦公室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呼蘭堤防站呼蘭堤防站自1976年黑龍江編委授予的10名編制,一直到今天均沒有改變,不存在趙雙林所述轉正的事實。
證據四、1、呼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2、原告訴呼蘭水務局勞動爭議一案一審法庭審理筆錄。3、交辦信訪事項結案報告單。4、關于郭成玉信訪事項辦理報告。5、關于郭成玉信訪事項處理意見。6、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7呼蘭信訪事項復查辦公室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趙雙林主張事項超過仲裁時效,信訪辦及水務局不予受理及不予支持的理由是因為沒有相關法律及政策作為依據。
呼蘭堤防站對趙雙林提供的證據一、三、四、六、八、十一無異議。對證據二認為不是工作證,上面雖然有水務局的字樣,但是沒有公章,無法考究真實性,證明不了趙雙林所主張的事實。證據五不具有真實性。證據七來源有問題,取證方式不對,不是分別取證,沒有證人聯系方式、住址,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明不了趙雙林所主張的事實。證據九證明不了變賣名額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證據十證明趙雙林所訴已經超過時效,證明不了趙雙林所訴事實。證據十二該兩份裁定書是程序主體不適格被駁回,卻認定了案件事實,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裁定范圍,裁定書所依據的是趙雙林的自認,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趙雙林自認事實。兩份裁定書中除趙雙林自認外,均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與趙雙林陳述無異,不能作為證據采用。證據十三該份證據被腰堡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予以否定,而且體現是十八名原告互相證明,與原告訴狀沒有區(qū)別。
趙雙林對呼蘭堤防站提供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無法證明趙雙林依靠農村土地經營收入生活的事實。對證據二認為是呼蘭堤防站單方做出的,呼蘭堤防站稱該份證據是腰堡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并有證人彭長山自書的內容,趙雙林所舉的該街道辦事處2015年6月16日所出的證明材料已被呼蘭堤防站所舉的證明予以否定。證據三黑龍江省編制委員會和呼蘭編制委員會文件與本案無關聯。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這組證據能夠證明趙雙林一直在信訪部門主張權益,同時證明趙雙林與呼蘭堤防站有勞動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趙雙林提供的證據十一證明呼蘭堤防站具備法人資質,均不能證明趙雙林、呼蘭堤防站之間有勞動關系。證據二沒有單位公章不具備效力。證據五是腰堡街道辦事處2015年出具的證明材料,2016年6月16日腰堡街道辦事處重新出具的證明材料對2015年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否定。證據七是蕭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但是,蕭鄉(xiāng)律師事務所沒有工作人員出庭證實問題,也無法考究來源。證據九、十一是趙雙林等人狀告原呼蘭縣水利局局長的上訪信和信訪復查申請,不能證明趙雙林、呼蘭堤防站之間具備勞動關系。所以,對趙雙林的證據二、五、七、九、十一不予采信,
對呼蘭堤防站提供證據一證明趙雙林具有承包地,是農村勞動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證據二是腰堡街道辦事處2016年6月16日出具的證明,首先,否定2015年出具的證明材料不準確,腰堡堤防站沒有編制。趙雙林等人均系腰堡村民,擁有承包地。護堤人員由各村選派,不固定,隨來隨走,勞動報酬來源多種渠道。證據三證明呼蘭堤防站于1976年成立至今只有10名編制。證據四證明趙雙林主張事實超過仲裁時效,進行信訪呼蘭水務局和信訪辦不予受理。呼蘭堤防站的證據具有真實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實效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為了加強防汛工作,呼蘭縣沿江、沿河鄉(xiāng)、鎮(zhèn)成立呼蘭堤防站,腰堡呼蘭堤防站成立于1972年。呼蘭堤防站對腰堡呼蘭堤防站是業(yè)務指導關系,汛期來臨前,在大堤附近村、屯臨時雇傭當地農民到大堤上挑土、栽樹、巡查等工作,汛期過后,人員解散。腰堡呼蘭堤防站及人員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編制沒有落實,該單位已經解散。趙雙林從1977年3月起至1994年期間每年汛期被雇傭從事勞務。趙雙林于2016年來院起訴,本院以趙雙林與呼蘭水務局不存在勞動關系,呼蘭堤防站主體不適格,駁回趙雙林起訴。趙雙林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裁定。趙雙林于2017年2月16日到呼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認定該仲裁申請已超時效,不予受理。
案件爭議的焦點:趙雙林與呼蘭堤防站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本院認為:護堤是季節(jié)性(夏季防汛)工作,雇傭的都是附近村、屯農民,流動性特別大,付出勞務服務,用工方支付報酬,彼此間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隸屬關系。腰堡堤防站及人員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編制認定,屬于臨時成立機構,該單位已經解散。護堤人員由當時公社(鄉(xiāng)、鎮(zhèn))根據工作任務選派,人員隨來隨走,不固定,人員開支多渠道來源。趙雙林就其訴請一直進行信訪,但沒有得到相關部門受理。趙雙林自認從1977年3月起至1994年期間到呼蘭堤防站從事護堤工作,2015年起主張權利,超過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呼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因其超時效,也不予受理。根據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主體間存在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即隸屬關系,接受用人管理、服從安排,成為用人單位成員。雖然呼蘭堤防站為趙雙林支付勞動報酬,但雙方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方支付勞動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綜合整個案情,趙雙林與呼蘭堤防站不構成勞動關系。所以,對趙雙林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雙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曉麗 審 判 員  王 蕾 人民陪審員  陳昊罡

書記員:于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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