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縣頤源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素起,經理。委托代理人:何祝華,該公司工作人員。委托代理人:史占偉,河北冠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秦皇島市益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法定代表人:馬仁武,經理。被告:石家莊市油漆廠,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西路***號。法定代表人:焦亞平,系該廠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楊延華、黃剛,河北平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縣頤源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益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油漆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趙縣頤源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縣頤源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048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風瑞
書記員:喬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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