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天津市武清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玖蔓,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曹雪芹東大街19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李磊,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鑫,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保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玖蔓,被告人保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結(jié)終結(jié)。
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6569.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保財保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B×××××號車在我司投有106200元車損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我司需核實投保車輛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是否合法有效,在無拒賠免賠的情節(jié)下,原告合法損失首先應在對方車輛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不超過30%的責任,我司同意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費用,我司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9日06時17分,劉俊東駕駛冀J×××××、冀J×××××號車沿364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364省道280KM+450KM處時,與對向原告劉利山駕駛的冀B×××××、冀B×××××號車相撞,造成劉俊東及原告劉利山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根據(jù)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劉俊東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劉利山負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原告劉利山駕駛的冀B×××××號車在被告人保財保公司投有限額為106200元的車輛損失險,被保險人為原告劉利山,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再查明,對原告劉利山駕駛的冀B×××××號車車損由黃驊交警隊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為:車輛實際損失計款140432元,殘值作價1500元,即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138932元。
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質(zhì)證意見,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
1、冀B×××××號車車輛損失138932元,依據(jù)公估報告書確認,被告對價格鑒證結(jié)論不予認可,但在指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并預交費用,應視為放棄權(quán)利。
2、鑒定費11300元,依據(jù)鑒定費票據(jù)確認。
3、施救費7000元,依據(jù)施救費票據(jù)確認。
以上損失共計為157232元。
本院認為,冀B×××××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原告趙某某為被保險人,對此有機動車行駛證及保單證實,應予確認。冀B×××××號車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屬保險責任理賠范疇,經(jīng)查該車行駛證、駕駛?cè)笋{駛證均合法有效,故對原告損失被告平安財保公司應依約賠付。原告主張對其所訴的157232元損失,在扣除三者車輛交強險財產(chǎn)項下的2000元后,按照其在事故中承擔責任比例即30%的標準賠付46569.6元,因其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對其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賠付原告趙某某46569.6元。
以上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1722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121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承擔5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桂紅
書記員: 劉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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