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饒河縣居民,住。
委托代理人:孟凡寶,黑龍江姜笑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饒河縣居民,住。
被告:于某某,男,年齡不詳,漢族,黑龍江省饒河縣居民,住。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于某某、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被告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2015年2月14日,被告于某某在我處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1.5%,于某某為其擔保。2018年2月1日,二被告重新給我出具借據(jù),約定2018年3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我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利息57000元,逾期利息計算至給付之日。
被告于某某辯稱,借款屬實,我暫時無能力償還,以后分期償還。
被告于某某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14日,被告于某某在原告趙某某處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1.5%,于某某為其擔保。2018年2月1日,二被告重新給原告出具借據(jù),約定2018年3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18年6月14日利息為5700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6月15日計算至給付之日。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于某某拖欠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有借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按約定予以償還。雙方約定利息未超過年利率的24%,原告對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某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于某某給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7000元,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700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按月利率1.5%計算至給付之日。于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40元,減半收取計1720元,保全費1305元,由被告于某某、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志玉
書記員: 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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