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霸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利利,河北同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霸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客志國,河北若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吳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81民初33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趙某某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起訴要求返還不當得利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上訴人趙某某在(2014)霸民初字第1024號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曾經向執(zhí)行法官主張過墊坑款,執(zhí)行法官就該案當事人進行過和解工作,訴訟時效已經中斷。
被上訴人吳某某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原判。
二審中,經本院與霸州法院執(zhí)行法官核實,上訴人趙某某曾在(2014)霸民初字第1024號案件的執(zhí)行過程中主張過墊平土坑的費用。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趙某某與被上訴人吳某某之間是否存在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上訴人趙某某主張不當得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因上訴人趙某某自2014年與被上訴人吳某某就涉案宅基地發(fā)生爭議,趙某某曾在(2014)霸民初字第1024號案件的執(zhí)行過程中,就填坑的開支主張過權利,因此,截止上訴人趙某某提起訴訟,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定超過訴訟時效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關于上訴人趙某某與被上訴人吳某某之間是否存在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經查,涉案宅基地原系大坑,上訴人趙某某主張曾花錢將坑墊平,被上訴人未予否認,亦未主張系他人所墊,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上訴人趙某某對涉案土地曾有過墊土行為。被上訴人吳某某從村委會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時,該土地已經系平地,上訴人趙某某墊土所形成的權益與被上訴人并無直接關系,但考慮到被上訴人吳某某客觀上受益,可以對上訴人趙某某進行適當補償。本院酌定被上訴人吳某某補償趙某某1萬元。上訴人趙某某與被上訴人吳某某之間就涉案土地多次發(fā)生爭議,霸州法院已經做出(2014)霸民初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書,廊坊中級法院做出(2016)冀10行初77號行政裁定書,上述法律文書均已生效,上訴人趙某某應當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81民初3347號民事判決,即:“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br/>二、被上訴人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補償上訴人趙某某1萬元。
被上訴人吳某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上訴人吳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71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400元,由被上訴人吳某某負擔37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柴秋芬 審 判 員 丁宗發(fā) 代理審判員 相憲偉
書記員:于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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