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張瑞志(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所)
郭某某
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廣平分所)
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戶景陽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平縣。
委托代理人張瑞志,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廣平縣。
委托代理人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廣平分所律師。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鄭永強,職務:公司經(jīng)理。
地址:邯鄲市開發(fā)區(qū)世紀大街21號乙鑫通大廈二樓
委托代理人戶景陽,該公司職工。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郭某某、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第一次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殷存霞獨任審判,后轉入合議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瑞志、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章志峰、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戶景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5年6月18日18時20分許,郭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面包車,沿廣平縣城區(qū)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家和小區(qū)門口時,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先撞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而后駛向道路南側撞上站在道路南側的趙某某及在路邊停留的電動三輪車,造成趙某某及在電動三輪車上的乘坐人呂建龍二人不同程度受傷,道路隔離護欄及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后郭某某駕車逃逸。
經(jīng)廣平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呂建龍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趙某某在廣平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已花去醫(yī)療費3萬多元。
電動三輪車經(jīng)鑒定車損為1290元。
經(jīng)查,冀D×××××號小型面包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載有強制險。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訴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付醫(yī)療費34880.26元、二次手術費35000元、誤工費19002元、護理費26281.6元、交通費3000元、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18700元、殘疾賠償金174013.2元、精神損失費25000元、車損1290元、鑒定費4500元。
2.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3.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某某辯稱,1、我方車輛投有交強險,原告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超過部分合理合法的損失我方同意賠償。
2、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我墊付3000元,判決時應相應扣減。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辯稱,1、在審核相關證據(jù)是我公司保險責任,且不存在醉酒等拒賠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合理合法的損失。
2、原告住院期間我公司已經(jīng)墊付住院費1萬元,判決時應予以扣除。
3、本次事故的財產(chǎn)損失中應當為道路上損壞的護欄預留相應的份額。
4、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1、醫(yī)療費用,對于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結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等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33881.76元。
對于外購藥金額999元,因發(fā)票日期是出院后日期,且處方?jīng)]有醫(yī)院的公章沒有顯示日期,故本院不予認可。
2、對于二次手術費(瘢痕治療)35000元,因有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本院予以認可。
3.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于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以每天50元計算,結合原告住院天數(shù),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伙食補助費為2600元(52天×50元=2600元)。
4、營養(yǎng)費,對于原告營養(yǎng)費以每天15元計算,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780元(52天×15元=780元)。
5、護理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以及司法鑒定意見,趙某某住院期間由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護理期限90日。
以及原告所提交證據(jù)顯示,本院依法支持呂金袁的護理費為24141元÷365天×90天=5926元,郝紀平的護理費為35683元÷365天×52天=5084元,二人的護理費共計11010元。
對原告提供的呂金袁工資表因沒有單位的財物專用章,工資超過3500元沒有提供納稅證明,本院不予認可,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護理費,郝紀平的工資表沒有本人簽字,沒有提供納稅證明,本院不予認可,對其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人員計算護理費。
6、對于誤工費根據(jù)原告的居住地屬于城區(qū)歸還內以及鑒定意見,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誤工費為9921元(24141元÷365天×150天)。
7、交通費,對于原告訴請交通費,結合原告實際住院天數(shù)和交通距離情況,本院予以酌情支持1000元。
8、傷殘賠償金根據(jù)原告的居住地和傷殘鑒定意見,按24141元×20年×(20%+10%)=144846元依法予以認可;9、精神撫慰金,對于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25000元過高,結合原告?zhèn)楹湍挲g,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10、傷殘鑒定費4200元,原告已提交相關票據(jù),且屬實際支持費用依法予以支持。
11、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6204元×3年×30%+(呂健孜)16204元÷2人×2年×30%+(呂健龍)16204元÷2人×4年×30%=29167.2元予以支持。
12、對于車損1290元,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認可,但由于沒有提供鑒定費用的票據(jù),對車損鑒定費300元不予支持。
以上損失共計283695.96元。
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清楚,且發(fā)生在交強險的有效期限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賠償原告10000元(已支付),故保險公司不再重復支付。
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共計62261.76元。
應按照責任比例由被告郭某某承擔100%,因被告郭某某已給原告墊付3000元醫(yī)療費,故應減去已經(jīng)支付的3000元,還應支付原告醫(yī)療費用共計59261.76元。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原告共計1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對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償部分100144.2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由被告郭某某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100%賠償。
(本案原告趙某某是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另案原告呂健龍的法定代理人,保險公司已支付本案趙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本案原告同意另案保險公司不再支付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也是如此)。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129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財產(chǎn)損失共計111290元。
(不包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共計159405.96元。
(不包含已經(jīng)支付的3000元)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4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075.5元,被告郭某某負擔5135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1、醫(yī)療費用,對于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結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等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33881.76元。
對于外購藥金額999元,因發(fā)票日期是出院后日期,且處方?jīng)]有醫(yī)院的公章沒有顯示日期,故本院不予認可。
2、對于二次手術費(瘢痕治療)35000元,因有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本院予以認可。
3.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于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以每天50元計算,結合原告住院天數(shù),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伙食補助費為2600元(52天×50元=2600元)。
4、營養(yǎng)費,對于原告營養(yǎng)費以每天15元計算,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780元(52天×15元=780元)。
5、護理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以及司法鑒定意見,趙某某住院期間由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護理期限90日。
以及原告所提交證據(jù)顯示,本院依法支持呂金袁的護理費為24141元÷365天×90天=5926元,郝紀平的護理費為35683元÷365天×52天=5084元,二人的護理費共計11010元。
對原告提供的呂金袁工資表因沒有單位的財物專用章,工資超過3500元沒有提供納稅證明,本院不予認可,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護理費,郝紀平的工資表沒有本人簽字,沒有提供納稅證明,本院不予認可,對其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人員計算護理費。
6、對于誤工費根據(jù)原告的居住地屬于城區(qū)歸還內以及鑒定意見,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誤工費為9921元(24141元÷365天×150天)。
7、交通費,對于原告訴請交通費,結合原告實際住院天數(shù)和交通距離情況,本院予以酌情支持1000元。
8、傷殘賠償金根據(jù)原告的居住地和傷殘鑒定意見,按24141元×20年×(20%+10%)=144846元依法予以認可;9、精神撫慰金,對于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25000元過高,結合原告?zhèn)楹湍挲g,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10、傷殘鑒定費4200元,原告已提交相關票據(jù),且屬實際支持費用依法予以支持。
11、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6204元×3年×30%+(呂健孜)16204元÷2人×2年×30%+(呂健龍)16204元÷2人×4年×30%=29167.2元予以支持。
12、對于車損1290元,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認可,但由于沒有提供鑒定費用的票據(jù),對車損鑒定費300元不予支持。
以上損失共計283695.96元。
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清楚,且發(fā)生在交強險的有效期限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賠償原告10000元(已支付),故保險公司不再重復支付。
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共計62261.76元。
應按照責任比例由被告郭某某承擔100%,因被告郭某某已給原告墊付3000元醫(yī)療費,故應減去已經(jīng)支付的3000元,還應支付原告醫(yī)療費用共計59261.76元。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原告共計1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對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償部分100144.2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由被告郭某某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100%賠償。
(本案原告趙某某是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另案原告呂健龍的法定代理人,保險公司已支付本案趙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本案原告同意另案保險公司不再支付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也是如此)。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129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財產(chǎn)損失共計111290元。
(不包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共計159405.96元。
(不包含已經(jīng)支付的3000元)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4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075.5元,被告郭某某負擔5135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王福民
審判員:殷存霞
審判員:申驍
書記員: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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