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朱梅
聶小煥(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
姚樹花
劉某某
孫光友
楊秀貴
張春安(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朱梅,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聶小煥,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樹花,農(nóng)民。
被告:劉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孫光友,農(nóng)民。
被告:楊秀貴,農(nóng)民。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張春安,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姚樹花、劉某某、楊秀貴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楊樹成
書記員:周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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