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任丘市人,現(xiàn)住該村。
委托代理人:張曉蕊,任丘市新華路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丘市出岸鎮(zhèn)小關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任丘市出岸鎮(zhèn)小關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309820006346。
法定代表人:孫洪波,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衛(wèi)軍,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任丘市出岸鎮(zhèn)小關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小關村委會”)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曉蕊、被告小關村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孫洪波、委托代理人高衛(wèi)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收回原告1.32畝承包土地(責任田)行為無效;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土地1.32畝,賠償損失286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1982年出岸鎮(zhèn)小關村實行土地家庭承包,原告作為本村村民分得土地1.32畝。2002年2月4日與高陽縣北龍化鄉(xiāng)孟中鋒村馬義東登記結婚,但原告的戶口一直未遷出,原來一直耕種著1.32畝所享有的地塊,至今仍在小關村保留戶籍,婆家孟中鋒村也沒有分給過原告責任田。在2005年被告在未經(jīng)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以原告已結婚為名強行收回了原告的1.32畝土地。剝奪了一個在本村有戶口婦女的土地承包權。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30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所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據(jù)此,被告強行收回原告承包土地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十三年來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出岸鎮(zhèn)政府申訴、交涉,要求解決,至今未果。
被告小關村委會辯稱,1.原告所訴沒有事實依據(jù)。本案中沒有證據(jù)顯示原告曾于1982年分得1.32畝土地,也就不存在小關村委會強行收回原告1.32畝承包地的事實。原告所訴沒有事實依據(jù)。2.小關村委會及村民小組完全是按照法定程序發(fā)包的土地。小關村于1994年將全村土地統(tǒng)一分到各隊調整,各隊以隊為單位承包到戶。2005年小關村以隊為單位調整土地,經(jīng)過兩委、全體黨員以及村民代表會形成土地承包方案,以村廣播的形式公布并通過了承包方案,以小隊為單位由專門人員組織實施。整個調整土地的過程中,沒有強行收回村民土地的發(fā)生。公示承包方案過程中,原告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3.1994年以后,小關村土地統(tǒng)一分到各隊調整。2005年調整土地也是由各小隊根據(jù)本隊情況組織實施的,具體分地行為村委會并沒有參與。4.2005年調整土地以來,原告沒有因為承包地問題找過村委會,其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趙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2.原告常住人口登記卡一份,證明原告婚后戶口一直沒有遷出小關村。3.高陽縣龍化鄉(xiāng)孟仲峰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自結婚后戶口一直在小關村,至今未遷出。內容為“證明,茲有我村馬義東2002年2月4日與任丘市出岸鄉(xiāng)小關村趙亞茹結婚,婚后趙亞茹戶口一直在小關村,未曾遷來我村。孟仲峰村自2001年分配責任田后,至今未調整,故趙亞茹更未在本村分得責任田。特此證明。村主任,閆錫坤,高陽縣龍化鄉(xiāng)孟仲峰村村民委員(公章),2018年2月21日”。4.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證一份,證明原告至今還在醫(yī)療方面享受著和其他村民一樣的待遇,只有土地沒有享受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被告小關村委會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沒有異議;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其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戶口頁登記日期是2010年1月27日,只能證實2010年1月27日以后被告趙某某的戶籍所在情況;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證明對象的村主任簽字的證明信不是由同一支筆簽寫,閆繼坤是否本人親筆簽寫無從核實,因此對其真實性有異議。關聯(lián)性方面不能證實原告在小關村分得過土地,更不能證實被告有強行收回原告土地的行為,原告當庭陳述的證明的證明目的也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因此該證明不具備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對證據(jù)4記載的最早的時間是2014年12月7日,不能證實2014年以前的情況,另外合作醫(yī)療證不能證實原告所稱的在小關村分得1.32畝土地,更不能證實被告有強行收回承包地的行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對以上證據(jù),本院作出如下分析、認定:對證據(jù)1、2、3、4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四份證據(jù)內容均未體現(xiàn)原告趙某某曾在任丘市出岸鎮(zhèn)小關村分得承包地1.32畝的事實,不能達到原告趙某某的證明目的。
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jù)及陳述,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趙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任丘市出岸鎮(zhèn)小關村,2002年2月4日與高陽縣北龍化鄉(xiāng)孟中鋒村馬義東登記結婚,結婚后原告趙某某的戶籍未遷出任丘市出岸鎮(zhèn)小關村,在其夫馬義東居住的高陽縣未分得承包地,現(xiàn)原告趙某某在任丘市出岸鎮(zhèn)小關村無承包地耕種。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趙亞茹主張確認被告小關村委會收回原告1.32畝承包土地的行為無效,返還原告土地1.32畝并賠償損失28600元,但被告小關村委會否認原告趙某某曾分得1.32畝承包地及實施過收回原告1.32畝承包地的行為,原告趙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亦不能證實曾經(jīng)分得1.32畝承包地的事實主張,故原告趙某某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建奎
書記員: 牛炳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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