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負責人:張友林,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廣卉,該保險公司職員。
原告趙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廣卉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35888元、施救費500元、公估費2050元,共計3843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原告在被告處為新購買的豐田轎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該車登記的車牌為XXX號。8月9日,原告駕駛車輛沿海港區(qū)北二環(huán)行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被保險車輛嚴重損壞。8月12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無責任。因原告車輛商業(yè)保險中承保車損險且事發(fā)在保險生效期間內(nèi),故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6年1月22日,原告為購買的豐田牌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各一份,約定的被保險人為原告,其中商業(yè)保險承保車輛損失保險10.7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從2016年1月23日零時起至2017年1月22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合同訂立后,原告依約交納了保險費。
同年8月9日07時40分,劉文亮(男,漢族,駕駛證號×××)駕駛車牌號為XXX輕型貨車沿海港區(qū)北二環(huán)由東向西行駛至羿珩科技公司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至此正在左轉彎的原告駕駛的車牌號為XXX小轎車尾隨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劉文亮車上乘員楊文喜和原告車上乘員張云峰受傷及張云峰手機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劉文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fā)后,原告受損車輛從事發(fā)地送至停車場,發(fā)生施救費500元。后原告將車送至廣汽豐田金時秦皇島店進行定損及維修,同時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該車的車輛損失進行公估?,F(xiàn)車輛已經(jīng)維修完畢,原告實際支付維修費35888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了屬于被告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保險事故,被告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及發(fā)生的施救費500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支付的車輛修理費35888元為其實際損失,本院予以確認。另外,在事故處理中原告自行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XXX小轎車的損失進行公估,發(fā)生的公估費2050元,也屬于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予以認定。上述費用共計38438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由被告依法予以賠償。被告在理賠后,有權根據(jù)《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向本次事故肇事的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臋嗬?br/>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某保險賠償金38438元人民幣。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1元,減半收取380.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擔負380.50元。與上述款項同時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雪彬
書記員: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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