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德軍,河北聯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經理。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正定縣。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彥斌,石家莊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某某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軍、被告被告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彥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某訴稱,2014年10月27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約定了工程名稱、地點、承包方式、范圍、合同價款、工期及付款方式等。原告依約定施工完畢,第一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2016年3月20日,二被告為原告出具《塑鋼窗施工班組賈某某》結算單?!豆痉ā返?4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在第二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第一被告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時,應當對第一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235元及起訴日后的利息(按年6%計算);二、判令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三、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zhí)峁┤缦伦C據:1、《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2、被告2016年3月20日給原告出具的結算單;3、塑鋼窗照片。用于證明原告已經按協議約定完成施工工程,并已交付使用,被告也給原告出具了結算單。
被告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原告方至今沒有向被告提交能夠驗收合格的門窗和合格證,也沒有提交被告進行驗收,至今沒有驗收的書面材料和向被告提交檢測報告,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被告于某某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起訴的工程問題,是公司行為,不屬于個人行為,于某某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二被告的訴訟請求。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第1、2、3組的真實性無異議,只是辯稱原告承包的工程完工后沒有經過驗收,沒有驗收報告,應認為原告承包的工程沒有按協議完全履行。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1、《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2、被告2016年3月20日給原告出具的結算單;3、塑鋼窗照片三組證據,符合證據規(guī)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三性原則,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協議約定:“工程名稱:吳興陽光花苑小區(qū)5號、7號樓。工程地點:正定縣吳興村村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保質量、保安全、包檢測。承包范圍:塑鋼加工及安裝。合同價款:按實際面積245元/㎡。工期:窗框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天完成,玻璃及窗扇、五金件安裝在2014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付款方式:乙方進料后制作甲方辦公司樣品安裝完成后甲方預付50000元(伍萬元整),5#7#樓所有窗框安裝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款60%,玻璃、窗扇及五金件等全部安裝完成甲方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總價款85%,工程全部竣工后付至合同總價95%,剩余5%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后無維修項目后一次性返還?!痹姘凑铡督ㄖこ淌┕こ邪鼌f議》按期完成了工程,被告陸續(xù)給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6年3月20日原、被告經結算,被告給原告出具了“塑鋼窗施工班組賈某某”清單,該清單內容是:“1、施工面積1-7層:1384㎡,單價:245元/㎡總價:1384㎡*245元/㎡=339080元。2、地下室面積6.96㎡*245元/㎡=1705元。3、以上合計:340785元,全部竣工后付至合同總價95%為:340785*95%=323745.94元,剩余質保金5%一年后無維修項目后一次返還。4、已支付200000元,剩余123745元。5、注:于世民家10㎡*245元/㎡=2450元。2016年6月1日進行結算(2016年6月1日前如開發(fā)商撥付工程款后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提前支付賈某某部分工程款)”。上述事實原、被告無爭議。
另查明,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于某某個人獨資企業(yè),原告所承包被告的塑鋼窗加工安裝工程已經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給原告出具工程價款文件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推脫未給予支付。原告認為所承包被告的塑鋼窗加工安裝工程已經全部竣工,且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一年質保期,被告應當全部支付原告承包工程價款。被告辯稱原告承包工程竣工后,沒有提交驗收報告,還有部分需要維修,所以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另被告于某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行為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為此原、被告引起訴爭。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以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遵守和履行。
原告簽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后,按約定完成了施工,交付被告方使用,被告陸續(xù)支付給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后在原告催要情況下,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給原告出具了結算清單,清單顯示:“尚欠原告95%的工程款123745元和另加工程款2450元”,定于2016年6月1日進行結算。至今實際欠原告工程款為:340785-200000+2450=143235元被告當予以支付。被告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至今沒有提交被告驗收,也沒有驗收書面文字材料和提交驗收報告,沒有履行完畢合同。而原告承包的是塑鋼窗加工安裝工程,不是其他工程,另外原告施工竣工后,已交付被告方使用,并已出具了結算清單,被告也未提供充分確鑿證據證明原告承包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惫时桓娴脑撧q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于某某辯稱,其只是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承包的工程是公司行為,不屬于個人行為,于某某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3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庇谀衬澄刺峁┳C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于某某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對原告賈某某請求判令被告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23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起訴之日按年6%計算)和判令被告于某某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賈某某支付工程款1432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年6%計算至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某某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3165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韋會同
人民陪審員 劉婉鑫
人民陪審員 樊廣圓
書記員: 王素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