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玉山,石家莊市。
被告:安風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靈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增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華南大街476號。
負責人:張建芬,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希軍,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管所一所科長。
委托代理人:石剛,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處民警。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安風山、第三人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玉山、被告安風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增輝、第三人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希軍、石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汽車買賣協(xié)議無效;2.依法確認訴爭車輛歸原告所有;3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訴爭車輛,并協(xié)助原告由第三人為該車輛辦理過戶手續(xù)。事實和理由:被告是我的姐夫,2017年5月被告說有事找我借車用用,我把奇瑞牌轎車(車牌號冀A×××××)借給他,當時車輛手續(xù)全部都在車上,后被告偷偷到石家莊市車管一所辦理過戶,石家莊市車管一所未經(jīng)嚴格審查將該車給被告辦理了過戶,并將車輛信息及車牌號變更(變更為冀A×××××),我并沒有與被告簽訂車輛買賣合同,但被告卻將該車過戶,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原告賈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冀A×××××3機動車檔案資料(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產(chǎn)品合格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擬證明機動車是原告從購車到入保險還有辦理一切手續(xù)的信息。
2、2017年6月12日靈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證明,擬證明被告開走原告車后,車仍在原告名下。
3、(2017)冀0126民初923號民事裁定書,擬證明原告曾起訴向被告要過車。
4、被告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交冀A×××××9行駛證,擬證明已經(jīng)過戶到被告名下。
5、石家莊市車管所的證明,擬證明被告是在2017年6月16日將原告的車過戶到被告名下。
6冀A×××××9機動車檔案資料的信息,擬證明機動車所有人變更為被告。
7、委托書,擬證明被告委托石家莊誠信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辦理冀A×××××3的過戶。
8、石家莊市二手車買賣合同,擬證明原告在買賣合同上沒有簽字和按手印。
9、證高某杰證言:車是我家的,我媽媽(原告賈某某)讓我拿上她的身份證和我姨夫(被告安風山)檢車,檢完車他給了我身份證,我就回家了。
被告安風山未提交答辯狀,庭審中口頭辯稱,2015年5月11日我打算購買家用轎車,向靈壽縣日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交了1000元購車定金,后2015年5月21日奇瑞汽車4s店搞活動,我交了200元現(xiàn)金,取的門票,在4s店參加抓獎活動。2015年5月23日靈壽縣日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責人付學亮開車帶我到4s店交款時,原告一同前往,因我所帶身份證是一代身份證,無法辦理車輛購買手續(xù),就臨時借用原告身份證進行了手續(xù)的辦理。我在購買下這輛車后,原告擔心發(fā)生事故,多次催促我進行過戶,但是由于我個人原因一直沒有辦理過戶。作為本案的涉案車輛系我出資購買的車輛,與原告無關。車輛也是一直由我占有使用,交納保險,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安風山為支持其抗辯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流水明細兩份,擬證明2015年5月23日涉案車輛系被告全款購買,與原告無關,只是借用原告的身份證。
2、石家莊市華強汽貿(mào)有限公司交易小票,擬證明原告只是為被告購車時提供了其身份證,實際出資人及實際車主為被告。
3、2015年5月11、21、26日,靈壽縣日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jù)三份,擬證明被告是實際車主。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擬證明被告購買車輛后用原告身份證進行了納稅。
5、機動車登記證書,擬證明被告借用原告名字購買車輛,后授權家人為被告變更車輛登記信息。
6、靈壽縣日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兩張收據(jù),擬證明被告一直占有、使用涉案車輛以及在該公司進行維修保養(yǎng)的信息。
7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擬證明被告是實際車主。
8、涉案車輛保險單4份,車輛的被保險人為安風山,擬證明被告為自己的車輛投了保險。
9、奇瑞公司三包證明、車輛一致性證書,擬證明被告買下車一直持有上述證據(jù)。
10、交強險、商業(yè)險交費發(fā)票2份,擬證明內容與證據(jù)8相同。
11、涉案車輛的使用說明書,一直在被告手中。
12、尹建芳、崔喜海出具的2份證明,擬證明白色奇瑞汽車是被告的,且經(jīng)常見其駕駛使用。
13、涉案車輛行駛證,擬證明被告是車輛所有人。
14、證鄭某云證言:去年和今年被告在我那買過兩次保險,并且被保險人是被告。今年要求把車過戶,原車主的名是原告,后來被告找我意思是幫他檢車、過戶,大概是2017年4月28、29號,被告說需要檢車,原告的女兒拿著身份證過去了說檢檢車過戶,我說過不了戶,過了五一再過戶。原告的女兒說這是我姨夫,過戶只需要身份證復印件就行了,后留下了身份證復印件去石家莊過戶。
第三人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述稱,1、我局作為民事訴訟第三人,主體不適格。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民事訴訟主體之間民事糾紛,我局與原、被告不具有平等民事主體地位之間的法律關系;2、機動車登記是一項行政許可,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登記的,一旦發(fā)現(xiàn),首先予以撤銷;3、機動車登記亦非權屬登記。對于機動車權屬的確定,并非我局職責。一旦所有權確定,我局將根據(jù)生效判決,變更相關記載內容。
被告安風山對原告賈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2、3無異議,但對爭議車輛的所有權為原告有異議,實際車主為被告;對證據(jù)4、5、6無異議,是原告同意變更,并授權女兒辦理過戶手續(xù),變更到被告名下;對證據(jù)7、8、9無異議。
原告賈某某對被告安風山提交的證據(jù)1認可,因被告借了原告的錢,原告買車時被告拿著卡刷的卡,償還了借款;對證據(jù)2、3、6、7、8、12不認可;對證據(jù)4、9、11認可;對證據(jù)5不認可,當時是被告借原告的車,這個車過戶時我不知道;對證據(jù)10不認可,因為保單上寫著是賈某某的名;對證據(jù)13變?yōu)楸桓婷碌臋C動車行駛證原告不知道;對證據(jù)14有異議。證人可能是每年給被告辦保險,但保險上寫的是原告的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賈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在石家莊市華強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奇瑞牌SQR7164T110轎車,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該發(fā)票載明購買方為賈某某,銷售單位為石家莊市華強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5年5月29日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了機動車注冊登記,車牌號為冀A×××××,機動車所有人為賈某某。原告購車付款時原、被告均在場,刷被告的卡67400元。原告稱刷被告的卡是被告償還借原告的錢。被告稱是我買的車,我付的車款,用原告的名字辦的手續(xù)。
2017年5月份被告借用原告的車輛,2017年6月16日被告安風山向車輛管理部門提出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將該車輛轉移登記在被告名下,轉移登后的車牌號為冀A×××××,車輛所有人為安風山,爭議車輛現(xiàn)在安風山手中。被告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時提供了石家莊市二手車買賣合同及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原告稱該合同上賣方賈某某的簽名、手印均非本人所為,被告承認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原告沒在場。被告稱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是原告同意后,才辦的轉移登記,現(xiàn)原告否認。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記載的車價款貳萬元,被告承認未支付。原告曾于2017年6月14日對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7月3日原告撤訴,現(xiàn)原告又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告賈某某主張對爭議車輛享有所有權,并提供了石家莊市華強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購車發(fā)票,證明了2015年5月25日原告與石家莊市華強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達成了汽車買賣口頭合同,石家莊市華強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將汽車交付給了原告,原告支付了價款,合同已履行完畢,原告賈某某取得了爭議車輛的所有權,原告的主張應予支持。原告購車支付價款刷被告卡67400元,是債權債務關系,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對爭議車輛享有所有權。
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關于原、被告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原告否認在該合同上簽字和按手印,被告承認簽訂該合同時原告不在場,并稱不知道是誰所為。因此,該合同不成立。被告應當將爭議車輛返還原告。被告稱轉移登記是經(jīng)原告同意后辦理的,但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抗辯,故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訴爭車輛奇瑞牌轎車的所有權歸原告賈某某;
二、原告賈某某、被告安風山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不成立;
三、被告安風山將爭議車輛(奇瑞牌汽車)返還原告賈某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執(zhí)行;
三、駁回賈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安風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秘鳳竹
書記員: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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