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某
賈某某
李思雯
呂樹茂(河北博尚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王景霞(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
賈紅力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賈某某,石家莊市火車站售票處職工。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賈某某。
法定代理人:賈某某,石家莊市火車站售票處職工,系賈某某之妹。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思雯,系賈素坤之。
委托代理人:呂樹茂,河北博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景霞,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紅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劉某某之女。
賈素坤、賈某某、賈某某與劉某某侵權糾紛一案,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新聯(lián)民初字第266號民事判決,劉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石民一終字第00003號民事裁定,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將本案發(fā)回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新民一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賈素坤、賈某某、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石民一終字第00376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賈素坤(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病故,其女兒李思雯與賈某某、賈某某不服終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冀民申字第409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賈留柱與賈某某等人所立分單的效力問題。由申請再審人賈某某等人的陳述,賈留柱作見證時的談話筆錄,以及石家莊市北焦村太平街48號宅院的宅基地證可以表明,訴爭宅院系賈留柱和其前妻魏金英的共同財產(chǎn)。魏金英去世后,賈留柱及子女對該宅院中魏金英的財產(chǎn)份額均未表示放棄繼承,訴爭宅院因賈留柱及其子女享有繼承權而成為家庭共有財產(chǎn)。對于分單問題,賈某某等人向法院起訴時所提交的分單,按有賈留柱及其子女和中證人的手印。而賈留柱對所立分單在石家莊市誠信法律事務所申請見證時,法律事務所存檔的分單復印件上沒有按有手印的顯示,但兩份分單的字體、內容完全一致。在原一審中,劉某某曾對按有手印的分單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后因提供不出賈留柱的簽字和指紋,又撤回申請。從賈留柱在法律事務所見證時所作談話筆錄中的陳述,有其本人簽字的聲明的內容和分單的內容來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是賈留柱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賈某某、賈某某、賈素坤對分單的內容也予以認可,并無異議。原一審法院對分單的四個中證人進行了調查,其中陳二會、張桂群、賈貴良三人對立分單和按手印的事實表示認可,賈瑞林一人否認。因此,不能因為賈留柱的指紋和賈瑞林否認參與立分單而否認賈留柱及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和分單的真實性。分單中雖然處分了賈留柱前妻魏金英的財產(chǎn),但作為魏金英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分單是合法有效的。對賈某某等人提交的分單,本院予以認定。
以分單的形式對家庭財產(chǎn)進行處分是被廣泛認同的民俗習慣。分單作為分家析產(chǎn)協(xié)議,是家庭成員之間對家庭共有財產(chǎn)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的一種處分。這種處分行為的本質就是消滅某些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只要分單是家庭成員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就應合法有效,能夠成為確認家庭成員對分得財產(chǎn)享有權利的依據(jù),不應認定為贈與合同。賈某某等人持有分單,對分得的財產(chǎn)享有權利。劉某某在訴爭宅院的大門上加鎖的行為,侵犯了賈某某等人的合法權益,已構成侵權。
綜上,申請再審人賈某某等人的申請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雖然被申請人劉某某在訴爭宅院大門上加鎖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侵權,但因本案訴爭宅院已被拆除,侵權行為的標的物已經(jīng)滅失,被申請人劉某某的侵權行為也已不存在,對申請再審人賈某某、賈某某、李思雯要求被申請人劉某某停止侵權和返還訴爭宅院的訴訟請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9)石民一終字第00376號民事判決和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申請再審人賈某某、賈某某、李思雯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訴訟費共計200元,由被申請人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賈留柱與賈某某等人所立分單的效力問題。由申請再審人賈某某等人的陳述,賈留柱作見證時的談話筆錄,以及石家莊市北焦村太平街48號宅院的宅基地證可以表明,訴爭宅院系賈留柱和其前妻魏金英的共同財產(chǎn)。魏金英去世后,賈留柱及子女對該宅院中魏金英的財產(chǎn)份額均未表示放棄繼承,訴爭宅院因賈留柱及其子女享有繼承權而成為家庭共有財產(chǎn)。對于分單問題,賈某某等人向法院起訴時所提交的分單,按有賈留柱及其子女和中證人的手印。而賈留柱對所立分單在石家莊市誠信法律事務所申請見證時,法律事務所存檔的分單復印件上沒有按有手印的顯示,但兩份分單的字體、內容完全一致。在原一審中,劉某某曾對按有手印的分單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后因提供不出賈留柱的簽字和指紋,又撤回申請。從賈留柱在法律事務所見證時所作談話筆錄中的陳述,有其本人簽字的聲明的內容和分單的內容來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是賈留柱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賈某某、賈某某、賈素坤對分單的內容也予以認可,并無異議。原一審法院對分單的四個中證人進行了調查,其中陳二會、張桂群、賈貴良三人對立分單和按手印的事實表示認可,賈瑞林一人否認。因此,不能因為賈留柱的指紋和賈瑞林否認參與立分單而否認賈留柱及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和分單的真實性。分單中雖然處分了賈留柱前妻魏金英的財產(chǎn),但作為魏金英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分單是合法有效的。對賈某某等人提交的分單,本院予以認定。
以分單的形式對家庭財產(chǎn)進行處分是被廣泛認同的民俗習慣。分單作為分家析產(chǎn)協(xié)議,是家庭成員之間對家庭共有財產(chǎn)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的一種處分。這種處分行為的本質就是消滅某些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只要分單是家庭成員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就應合法有效,能夠成為確認家庭成員對分得財產(chǎn)享有權利的依據(jù),不應認定為贈與合同。賈某某等人持有分單,對分得的財產(chǎn)享有權利。劉某某在訴爭宅院的大門上加鎖的行為,侵犯了賈某某等人的合法權益,已構成侵權。
綜上,申請再審人賈某某等人的申請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雖然被申請人劉某某在訴爭宅院大門上加鎖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侵權,但因本案訴爭宅院已被拆除,侵權行為的標的物已經(jīng)滅失,被申請人劉某某的侵權行為也已不存在,對申請再審人賈某某、賈某某、李思雯要求被申請人劉某某停止侵權和返還訴爭宅院的訴訟請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9)石民一終字第00376號民事判決和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申請再審人賈某某、賈某某、李思雯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訴訟費共計200元,由被申請人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景彬
審判員:王彥松
審判員:張瑞征
書記員:郭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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