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佳木斯市向陽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喜剛,佳木斯龍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圣弗萊(福建)戶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陽區(qū)解放路127號。法定代表人:陳瑞典,執(zhí)行董事。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佳木斯奧特萊斯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陽區(qū)永豐社區(qū)。法定代表人:于成,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艷,黑龍江中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賈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二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錯誤。2016年11月12日圣弗萊公司為了裝修需要雇傭上訴人為其運送貨物,在運送貨物時上訴人不慎從一樓掉到了負一樓造成傷害,入住中醫(yī)院治療,當時奧特萊斯公司支付20000元醫(yī)療費用,其他均未支付,上訴人多次索要未果,無奈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受理后,2017年7月13日上午9時開庭,二被上訴人未到庭,法院依職權于2017年12月到二被上訴人處送達司法鑒定通知函,圣弗萊公司到中級法院參與了選擇鑒定機構,但沒有簽字,且沒有提交答辯狀,奧特萊斯公司也不認可,一審法院應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以維護公平公正。二、本案事實清楚,完全可以證明雙方主體資格,二被上訴人理應擔責,而法院草率駁回訴請。庭審中,奧特萊斯公司承認上訴人在其經營場所摔傷,答辯狀第二項也承認圣弗萊公司與上訴人系雇主的事實,庭審中上訴人的證人于某、韓某證明上訴人是為圣弗萊公司工作,而圣弗萊公司辯稱與上訴人沒有雇傭關系,且提供書證證明找上訴人干活的是魏某,魏到庭證明當庭運送貨物是為圣弗萊公司裝飾公司用,圣弗萊公司當庭認可。上述證據形成鏈條,證明雇傭關系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是錯誤的。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錯判。庭審中,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他們場地發(fā)生事故是認可的,且奧特萊斯公司第一時間為上訴人支付醫(yī)療費用,圣弗萊公司辯稱,他們公司將裝飾發(fā)包給魏某個人,魏某代表公司與奧特萊斯公司簽署各種法律文書,應由魏某承擔責任。一審法院沒有查明其中的法律關系(表見代理),更沒有查明圣弗萊公司與奧特萊斯公司及證人魏某的法律關系,草率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請求是錯誤的。賈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圣弗萊公司賠付醫(yī)療費24188.90元、傷殘賠償金56619.20元、誤工費18120元、護理費14043元、伙食補助費33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交通費99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126120.10元;2.被告奧特萊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12日中午,原告在通江街的裝潢材料商店門前等待承攬運送商店出售的裝修貨物時,有人從裝潢材料商店出來喊于某讓其送貨,于某又找到原告幫著送貨,目的地為圣弗萊公司三樓。上樓送貨時原告不慎摔傷,隨后原告被工友送到了醫(yī)院,奧特萊斯公司為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醫(yī)藥費。經司法鑒定原告為十級傷殘。在原告住院期間其家人通過奧特萊斯公司了解到其運送的貨物是送往圣弗萊公司的,原告認為找于某送貨的人應該是圣弗萊公司的員工,因此,原告起訴被告圣弗萊公司對其進行賠償,被告奧特萊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以被告圣弗萊公司雇傭其為被告提供勞務時摔傷為由,而主張兩被告對其進行民事賠償和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應證明其與兩被告具有雇傭關系。經庭審舉證,原告未能證明其與兩被告具有雇傭關系,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賈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22元,減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賈某某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賈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圣弗萊(福建)戶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弗萊公司)、佳木斯奧特萊斯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特萊斯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4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賈某某主張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本案應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因選擇案件審理程序是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難易程度進行判斷和裁量的,賈某某要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賈某某主張圣弗萊公司雇傭其運送貨物,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圣弗萊公司雇傭了賈某某,支付了賈某某的勞動報酬,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賈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822元,由賈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瑩
審判員 韓國斌
審判員 王雪潔
書記員:付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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