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明鵬,系湖北巨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原告賈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某、朱某償還原告賈某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超期利息直至款清息止;2、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1000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以出借人為貸出方、陳某為借入方、北京同城翼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管理方簽訂了一份網絡借款電子借條,約定:陳某借款人民幣6萬元用于擴大經營,借款期限為9個月(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年利率18%,還款分9期,每月11日還款;平臺成交費由借入方承擔;違約方承擔因違約產生的費用和損失;借入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還款超過60天,本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提交到期,借入方應立即償還本協(xié)議下尚未償付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罰息、違約金及根據本協(xié)議產生的其他全部費用;當借款人逾期超過30天未還款時,管理方收購貸出方的債權。被告承諾如發(fā)生違約行為,承擔罰息、逾期催收費以及超期利息。合同簽訂后,管理方于2015年8月13日支付了約定款項,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根據合同約定,管理方收購了貸出方的債權,又將該債權轉讓給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取得合法債權。被告陳某未到庭,也未答辯。被告朱某未到庭,也未答辯。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以出借人為貸出方、陳某為借入方、北京同城翼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管理方簽訂一份網絡借款電子借條,約定:陳某借款人民幣6萬元用于擴大經營,借款期限為9個月,年利率18%,還款分9期,每月11日還息900元,第9期除還息900元外另償還本金60000元;平臺成交服務費由借入方承擔;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因違約使得其他各方產生的費用和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訴訟費、律師費等;借入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還款超過60天,本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提交到期,借入方應立即償還本協(xié)議下尚未償付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罰息、違約金及根據本協(xié)議產生的其他全部費用;當借款人逾期超過30天未還款時,管理方將由系統(tǒng)自動發(fā)布債權轉讓通知,由管理方收購貸出方的債權。朱某系陳某妻子,其在上述網絡借款電子借條上也簽名按捺手印。2015年8月13日,管理方在扣除了平臺成交服務費3600元、意外保險132元后通過匯款方式向陳某支付了56268元。陳某支付了全部借款利息共計8100元,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一直未予返還。北京同城翼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依約收購了貸出方的債權后又將該債權轉讓給賈某并通知了陳某。上述事實,有原告賈某的陳述及原告賈某提交的身份證、結婚證、營業(yè)執(zhí)照、網絡借款電子借條、資金結算賬單、轉讓通知、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收購證明在卷證實。
原告賈某訴被告陳某、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明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朱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陳某因資金周轉通過北京同城翼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貸出方借款,簽訂了網絡借款電子借條,貸出方履行了出借義務,貸出方、陳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借款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北京同城翼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收購了貸出方的債權后又將該債權轉讓給賈某并通知了陳某,賈某合法取得了該債權。陳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存在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網絡借款電子借條中雖然約定了借入方違約承擔逾期罰息、違約金,但未對逾期罰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及標準進行明確約定,屬于約定不明,借入方即陳某不應承擔逾期罰息、違約金。借期內約定的年利率為18%,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賈某主張陳某應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超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陳某應自逾期還款之日即2016年5月12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陳某、朱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均在網絡借款電子借條上簽名并按捺手印,應視為該借款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陳某、朱某共同償還。賈某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10000元,因其未提供律師代理費的相關證據,對賈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陳某、朱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朱某共同償還原告賈某借款60000元,并支付借款60000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的利息;二、駁回原告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陳某、朱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開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良元
書記員: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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