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
李會軍(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陳某某
原告:賈某,個體工商業(yè)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會軍,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個體工商業(yè)主。
被告:陳某某,無業(yè),系李某某之妻。
原告賈某與被告李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7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賈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會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205000元的借款本金及雙方約定的10000元報酬款,共計2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該借款全部還清之日止同期銀行利息)。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我與被告李某某是朋友關系,2015年7月10日,李某某、陳某某夫婦通過北京同城翼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區(qū)域代理人襄陽金坤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在北京同城翼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信息平臺上融資230000元,借款到期還款時,二被告資金不足,請我將不足部分墊付償還,并口頭約定支付我10000元的報酬。
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5天。
我于2016年8月5日通過建設銀行賬戶62×××26XXXX7559分兩筆,分別向翼龍貸襄陽區(qū)代理人張芳建設銀行賬戶62×××26XXXXXX87251及62220818XXXXXX18050轉款200000元和39110元,共計239110元。
李某某支付了我50000元現金,我實際為李某某墊款189110元。
同日,李某某給我出具了“今李某某向賈某借款190000元,用于翼龍貸房貸過橋資金,限期15天內歸還”的借條一份。
2016年8月24日經雙方協商,將還款日期延長1個月。
李某某在借條上注明“李某某2016.8.24號延期一個月”。
2016年8月25日和次日李某某因無錢繳納稅款,分兩次向我借錢5000元、10000元,共計15000元。
我于2016年8月25日通過建設銀行賬戶62×××26XXXX7559給李某某農業(yè)銀行賬戶62×××07XXXXXX29278轉款5000元,2016年8月26日我通過妻子梁媛媛農業(yè)銀行賬戶62×××07XXXXXX01612給李某某農業(yè)銀行賬戶62×××07XXXXXX29278轉款10000元。
因李某某借款用于償還與陳某某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本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
借款再次到期后,我多次催討借款未果,導致糾紛發(fā)生。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賈某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了(2017)鄂0684民初18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查封了二被告的一套單元住宅。
被告李某某、陳某某未答辯。
原告賈某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李某某和陳某某身份復印件及結婚證復印件,借條、襄陽嘉誠創(chuàng)鑫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證明、銀行交易流水清單、被告李某某、陳某某與北京同城翼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與原告賈某在庭審中的陳述形成了證據鏈條。
由于被告李某某、陳某某未到庭應訴,自動放棄了質證權利,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因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賈某借款254110元,原告賈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履行了出借義務,原、被告?zhèn)鶛鄠鶆贞P系明確。
原告賈某要求被告李某某、陳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李某某、陳某某已償還借款50000元應扣減借款本金,實際借款本金為204110元。
本案中,原告賈某要求索要10000元報酬訴訟請求,因其無證據證明且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李某某、陳某某是夫妻關系,李某某所欠債務主要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活動,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且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共同償還。
因此,原告賈某要求被告陳某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某、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賈某借款204110元及利息(從2017年1月6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二、駁回原告賈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李某某、陳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65元,財產保全費1590元,共計3855元,由被告李某某、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6。
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因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賈某借款254110元,原告賈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履行了出借義務,原、被告?zhèn)鶛鄠鶆贞P系明確。
原告賈某要求被告李某某、陳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李某某、陳某某已償還借款50000元應扣減借款本金,實際借款本金為204110元。
本案中,原告賈某要求索要10000元報酬訴訟請求,因其無證據證明且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李某某、陳某某是夫妻關系,李某某所欠債務主要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活動,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且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共同償還。
因此,原告賈某要求被告陳某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某、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賈某借款204110元及利息(從2017年1月6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二、駁回原告賈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李某某、陳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65元,財產保全費1590元,共計3855元,由被告李某某、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何云偉
書記員:楊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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