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梁英俊
賈某某
曹某
桂忠保
張進連
方義(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15號萬象天成商務廣場A座13層。
負責人李振波,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英俊,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曾用名曹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桂忠保。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進連。
被上訴人的
委托代理人方義,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梁某某。
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萬全縣人民法院(2014)萬民初字第8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被上訴人賈某某、曹某、桂忠保、張進連、原審被告梁某某在訴訟中列舉的證據和庭審中的陳述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冀G×××××/冀G×××××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桂付甩出車外后,被該車壓于車下死亡。死者桂付在受侵害時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原審被告梁某某應對被上訴人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該事故車輛在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故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各項損失均未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故梁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提出,一審法院未核實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資質逕行判決,屬認定事實不清和事故發(fā)生時遇難人員屬于車上人員,不適用轉化為三者的情形,應按照車上人員險限額賠付的上訴理由。經查,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張家口支隊張家口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調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實證實:“2014年8月13日18時01分許,冀G×××××/冀G×××××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沿張石高速公路行駛至張北方向張家口南收費站匝道內332米處,車輛與護欄相撞后仰翻入邊溝,車上人員桂付、梁某某被甩出車外,造成桂付壓于車下死亡、梁某某受傷,車輛損壞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痹瓕徴J定死者桂付在受侵害時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次,此次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的資質并不影響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認定。故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34元,由上訴人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被上訴人賈某某、曹某、桂忠保、張進連、原審被告梁某某在訴訟中列舉的證據和庭審中的陳述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冀G×××××/冀G×××××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桂付甩出車外后,被該車壓于車下死亡。死者桂付在受侵害時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原審被告梁某某應對被上訴人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該事故車輛在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故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各項損失均未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故梁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提出,一審法院未核實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資質逕行判決,屬認定事實不清和事故發(fā)生時遇難人員屬于車上人員,不適用轉化為三者的情形,應按照車上人員險限額賠付的上訴理由。經查,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張家口支隊張家口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調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實證實:“2014年8月13日18時01分許,冀G×××××/冀G×××××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沿張石高速公路行駛至張北方向張家口南收費站匝道內332米處,車輛與護欄相撞后仰翻入邊溝,車上人員桂付、梁某某被甩出車外,造成桂付壓于車下死亡、梁某某受傷,車輛損壞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痹瓕徴J定死者桂付在受侵害時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次,此次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的資質并不影響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認定。故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34元,由上訴人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鄭曉鳴
審判員:馬瑞云
審判員:王瀟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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