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某
李雪梅(山西壽水律師事務所)
龐建國
榮明武
原告:賈某某,男,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
委托代理人:李雪梅,山西壽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龐建國,男,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
委托代理人:榮明武,漢族,山西省壽陽縣人。
原告賈某某訴被告龐建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要志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某訴稱:2012年8月31日11時許,原告駕駛摩托車從吉村到三岔,行至羊頭崖鄉(xiāng)峰頭村與棘梨堙交界處,與對面駛來的由被告駕駛的摩托車相撞,導致原告受傷,摩托車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責任。
經診斷,原告?zhèn)闉槊勲韫情_放性骨折、內踝骨折、面部及右膝部軟組織損傷,在壽陽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后好轉出院。
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
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5372.48元。
原告賈某某提供的主要證據(jù)有: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
用以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責任認定。
2、壽陽縣人民醫(yī)院診斷治療建議書、出院證、住院病歷各一份。
用以證明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情況。
3、住院醫(yī)藥費統(tǒng)一收據(jù)一份(復印件),該證據(jù)復印于壽陽縣人民醫(yī)院。
4、門診醫(yī)藥費統(tǒng)一收據(jù)一組。
證據(jù)3、4用以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治療期間醫(yī)藥費的情況。
5、晉中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
用以證明原告構成十級傷殘。
6、晉中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醫(yī)學鑒定意見書一份。
用以證明原告取除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內踝骨折內固定預計醫(yī)療費用10000元。
7、鑒定費票據(jù)一份。
用以證明原告進行鑒定支付鑒定費2000元。
8、壽陽縣羊頭崖鄉(xiāng)吉村村民委員會、壽陽縣公安局羊頭崖派出所證明、賈生德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用以證明被撫養(yǎng)人賈生德的身份情況、撫養(yǎng)義務人的情況。
9、龐永紅的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
10、山西省汽車客票發(fā)票聯(lián)兩張。
證據(jù)9、10用以證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計算依據(jù)。
11、存車費收據(jù)一份。
用以證明原告主張的存車費計算依據(jù)。
12、維修費收據(jù)一份。
用以證明原告主張的維修費計算依據(jù)。
被告龐建國辯稱:事故中是原告駕駛摩托車撞了被告,被告是受害方。
原告住院產生的醫(yī)療費已經通過合作醫(yī)療進行了報銷,不同意對原告進行賠償。
經本院組織質證,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4、5、10、12,被告無異議,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6-9、11,被告提出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來源于壽陽縣人民醫(yī)院,可證明原告住院期間醫(yī)藥費情況,且原告通過醫(yī)療保險進了報銷并不能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jù)6、7可證明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和鑒定費的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jù)8可證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0、11可證明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費、存車費的情況。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8、10-12,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9中所租用車輛為非營運車輛,且無相關收費票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的該部分交通費,對此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11時許,原告賈某某無證駕駛晉K99075建設牌二輪摩托車,從吉村到三岔,行至羊頭崖鄉(xiāng)峰頭村與棘梨堙交界處,與對面駛來的由被告龐建國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及原告賈某某、乘車人王三撰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經壽陽縣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賈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龐建國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王三撰無責任。
原告受傷后經壽陽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為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左,中段、粉碎)、內踝骨折(左)、軟組織損傷(面部及右膝部),于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9月24日住院治療24天。
2013年7月25日,經壽陽縣交警大隊委托,山西省晉中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認為原告賈某某車禍至左下肢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原告賈某某取除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內踝骨折內固定預計醫(yī)療費用10000元。
原、被告發(fā)生事故時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均未投保交強險。
被撫養(yǎng)人賈生德是原告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羊頭崖鄉(xiāng)吉村村民委員會,其撫養(yǎng)義務人分別為賈海維、賈某某、賈海利。
現(xiàn)原告主張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0629.92元、誤工費按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日平均工資69.3元×327天計算為22661.1元、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62元×24天計算為14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24天計算為1200元、殘疾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356.6元×20年×10%計算為12713.2元、鑒定費2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5566.2元×5年×10%3人計算為927.7元、交通費54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存車費3000元、修車費645元,以上共計81804.92元,被告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58330元,剩余23474.92元,被告應承擔30%即7042.48元,合計應賠償原告65372.48元。
本院認為: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被告無證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害,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本院結合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分別承擔主次責任的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按照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上,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0629.92元、護理費14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殘疾賠償金12713.2元、鑒定費2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27.7元、存車費3000元、修車費64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中提供車票的4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中誤工時間計算過長,原告應在傷情確定后及時進行傷殘等級評定,依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本院確定原告誤工天數(shù)為120日,誤工費應以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32869元÷365天×120天計算為10806元。
結合原告的傷殘程度,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結合原告?zhèn)麣埑潭群驮娉袚鹿手饕熑芜@一因素,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為1000元。
被告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共計10000元,超出部分21829.92元,被告按30%的賠償責任計算為6549元;被告應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8975元;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存車費、修車費共計2000元,超出部分1645元,被告按30%的賠償責任計算為494元。
綜上,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共計40975元,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賠償原告共計7043元,合計48018元。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 ?、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龐建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801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4元,減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負擔217元,被告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來源于壽陽縣人民醫(yī)院,可證明原告住院期間醫(yī)藥費情況,且原告通過醫(yī)療保險進了報銷并不能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jù)6、7可證明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和鑒定費的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jù)8可證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0、11可證明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費、存車費的情況。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8、10-12,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9中所租用車輛為非營運車輛,且無相關收費票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的該部分交通費,對此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11時許,原告賈某某無證駕駛晉K99075建設牌二輪摩托車,從吉村到三岔,行至羊頭崖鄉(xiāng)峰頭村與棘梨堙交界處,與對面駛來的由被告龐建國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及原告賈某某、乘車人王三撰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經壽陽縣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賈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龐建國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王三撰無責任。
原告受傷后經壽陽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為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左,中段、粉碎)、內踝骨折(左)、軟組織損傷(面部及右膝部),于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9月24日住院治療24天。
2013年7月25日,經壽陽縣交警大隊委托,山西省晉中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認為原告賈某某車禍至左下肢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原告賈某某取除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內踝骨折內固定預計醫(yī)療費用10000元。
原、被告發(fā)生事故時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均未投保交強險。
被撫養(yǎng)人賈生德是原告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羊頭崖鄉(xiāng)吉村村民委員會,其撫養(yǎng)義務人分別為賈海維、賈某某、賈海利。
現(xiàn)原告主張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0629.92元、誤工費按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日平均工資69.3元×327天計算為22661.1元、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62元×24天計算為14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24天計算為1200元、殘疾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356.6元×20年×10%計算為12713.2元、鑒定費2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5566.2元×5年×10%3人計算為927.7元、交通費54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存車費3000元、修車費645元,以上共計81804.92元,被告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58330元,剩余23474.92元,被告應承擔30%即7042.48元,合計應賠償原告65372.48元。
本院認為: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被告無證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害,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本院結合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分別承擔主次責任的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按照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上,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0629.92元、護理費14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殘疾賠償金12713.2元、鑒定費2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27.7元、存車費3000元、修車費64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中提供車票的4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中誤工時間計算過長,原告應在傷情確定后及時進行傷殘等級評定,依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本院確定原告誤工天數(shù)為120日,誤工費應以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32869元÷365天×120天計算為10806元。
結合原告的傷殘程度,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結合原告?zhèn)麣埑潭群驮娉袚鹿手饕熑芜@一因素,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為1000元。
被告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共計10000元,超出部分21829.92元,被告按30%的賠償責任計算為6549元;被告應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8975元;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存車費、修車費共計2000元,超出部分1645元,被告按30%的賠償責任計算為494元。
綜上,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共計40975元,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賠償原告共計7043元,合計48018元。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 ?、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龐建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801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4元,減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負擔217元,被告負擔500元。
審判長:要志斌
書記員:張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