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威,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滄縣。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賈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謝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并按照3%/月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2014-05-28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中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做了詳細明確的約定。借款合同簽訂后,當日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轉賬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F(xiàn)該借款合同已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息未果,故提起訴訟,望判如訴請。
謝某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原告為了證實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借款合同一份,擬證實借款事實;2、借款借據(jù)一份,擬證實借款事實及原告已實際支付借款。因本案原告方相關人員現(xiàn)涉嫌刑事犯罪,涉及本案相關證據(jù)材料原件均在獻縣公安局封存保管,原告無法提供出示,但所提交證據(jù)復印件均已加蓋獻縣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印章并與原件核對無異。
對原告提供上述證據(jù),被告無正當理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不能得知其質證意見,視為對質證權利的放棄;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雖為復印件,但已經(jīng)保管機關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上述證據(jù)能夠證實原告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謝某某因自身及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經(jīng)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于2014年5月28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5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借款利率3%/月,按月付息,利息總計180000元;逾期還款每日加收未償還部分0.5%的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原告通過銀行將借款本金500000元轉賬支付給被告。合同履行期間,被告謝某某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也未履行違約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實際履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應誠信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依照約定履行了出借借款義務,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雙方約定的借期內(nèi)利率及逾期利率高于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年息24%,故本院依法調(diào)整為年息24%。據(jù)此,被告應支付原告的借期內(nèi)利息為120000元。逾期利息,應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息24%,自借款期限屆滿后的第一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借期內(nèi)利率和逾期利率,本院依法調(diào)整為年利率2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賈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期內(nèi)利息120000元,并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00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崔建增 人民陪審員 李亞森 人民陪審員 譚俊熹
書記員:李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