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館陶縣人,住邯鄲市復興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館陶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50歲,漢族,農民,館陶縣人,住館陶縣。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277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春天,被告因辦公司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承諾周轉一段時間便還給原告。事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直到2017年4月5日,被告才分數(shù)次償還22300元,剩余227700元經(jīng)雙方核對無誤后,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張。剩余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還。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被告張某某借原告賈某某現(xiàn)金250000元,后被告分數(shù)次共償還原告22300元,2017年4月5日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張,內容為:今借到賈某某貳拾貳萬柒仟柒佰元,¥227700元,借款人張某某,借款時間2017年4月5日。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向原告賈某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據(jù)為憑。故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可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支付利息,依照法律規(guī)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被告張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賈某某借款22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16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勇 人民陪審員 王盼盼 人民陪審員 郭高鵬
書記員:賈菁菁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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