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
被告楊某。
法定代理人張麗紅。
委托代理人賈俊清,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高振彪,河北圣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某與被告楊某、楊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環(huán)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被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賈俊清、被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振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某系楊路平與前妻之婚生子,被告楊某系楊路平與張麗紅之非婚生女。2014年8月21日,楊路平向原告賈某借款13萬元,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條。楊路平于2014年10月9日病逝。庭審中,原告自認13萬元借款中包括借款利息1萬元。該筆借款被告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據證實。另有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楊路平為原告出具的借條真實、有效,現楊路平已病逝,被告楊某作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法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責任。被告楊某作為楊路平與張麗紅的非婚生女,亦是楊路平遺產的合法繼承人,應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責任。因被告楊某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麗紅作為被告楊某的法定監(jiān)護人依法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責任。原告主張由被告按月息1.2%償還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且被告楊某不認可原告與楊路平的口頭約定,故對原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簽訂的繼受遺產處分與接受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二被告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共同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責任。被告楊某提出該筆債務應由被告楊某承擔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被告楊某的監(jiān)護人張麗紅共同償還原告賈某借款本金12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楊某、被告楊某的監(jiān)護人張麗紅負擔1350元,原告賈某負擔1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交納上訴費2900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 環(huán)
書記員:董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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